什麼是加州刑法上的酒罪駕車?所面對的處罰為何?

來源:林文震律師 時間:02/08/2013 瀏覽: 19503

加州酒醉駕車違反的法律主要有兩條:

1.加州車輛法規25132a條規定如因喝酒導至神智及能力減損至不能正常清醒狀況與能力開車即屬違法;這是事實認定之酒駕。

2.同法25132b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達0.8%或更高時,即屬酒罪駕車。即使您酒量即佳,實際上仍有駕車能力,也屬酒罪駕車。這可稱作法律推定之酒駕。

一旦被警察認定違法飲酒駕車,違法者立即面臨兩個單位的兩種懲罰:

1.車管局(DMV)之程序:警察會當場沒收駕照並吊銷駕照,同時立即發給一張有效期三十天之臨時駕照。此時違法者從逮捕日起十日內可向車管局申請聽証,對駕照吊銷提出異議,並要求發回駕照。如不申請聽証異議駕照吊銷即確定。此聽証純屬行政救濟程序一種,係被告對車管局就其駕駛權利所作懲處之異議。聽証官會對警察逮捕報告,酒測記錄及異議者之陳述,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作一審查,被告或其律師可提出其他相關物証或人証,主張駕照吊銷之違法不當。聽証官一般會在聽証結束後數天至一個月作出裁定是否維持吊銷駕照之決定。第一次酒駕,吊銷期為四個月,第二次則增至一年。但異議者可以請求降低駕照吊銷期間而以限制駕照取代,並參加酒駕課程並提出SR-22之保險証明。持有限制駕照限制僅在工作往返時得以駕車。

2.除面對車管局之吊銷駕照之處分外,酒駕者尚須面對更複雜嚴重之刑事法庭程序:酒駕者經警方移送檢方,若屬於違反25132a 或b情況之酒駕係屬輕罪(misdemeanor)起訴, 若經法院定罪後,其處罰規定極為繁瑣,依不同事實及不同法院而有差距。但基本上依十年週期內之酒駕次數而不同,第一次較輕,累犯處罰逐次加重。處罰內容不出監禁,參加駕駛課程,罰金,假釋戒護等。由於規定繁瑣又充滿技術性,必須由專業DUI律師代表提出有利論點及事實,才能爭取到最佳條件最輕懲罰。絕不可聘用沒有專業之律師輕易認罪了事,賠上自己之權益。

酒駕如有下列加重情節時,法院得加重其刑,這些情節包括累犯,酒精含量超過0.15%, 拒絕接受酒測,超過速限20miles以上,車上有十四歲以下之孩童等。

另外酒駕且超速或闖紅燈等違規情事造成第三者之死傷時,檢方得以重罪(felony)起訴,甚至嚴重到被控故意或過失殺人,如經定罪處罰極為嚴重。

以上試圖就複雜之加州酒醉駕車用淺顯易懂之方式概要整理,期待讀者能了解酒駕之法律綱要及違法之嚴重性,記住”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原則。但不幸因酒駕遭逮捕起訴時仍應尋求專業之DUI律師的協助,保護自己權益以免一錯再錯。

(本文作者林文震律師係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vwl@zllawyers.com; 1-877-77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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