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酒醉駕車,在法律上那些可能之抗辯理由呢?

來源:林文震律師 時間:02/11/2013 瀏覽: 4824

加州車輛法23152a.b.兩項所規定之酒駕有二種。一種是依事實認定之酒駕。亦即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雖未達到法訂之.08%濃度,但警察從駕駛者之駕車之神態行為及其身體反應,或未通過”在地清醒測試”(field sobriety test),而認定駕駛者之神智及行為能力已受酒精影響而受損未達正常狀態。另一種就是法律推定之酒駕,就是當酒測結果顯示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08%,即使駕駛人駕駛能力尚未受影響,仍然符合酒駕之定義。

在笫一種酒駕形態,犯罪成立與否在於認定駕車者之開車神智或能力是否有受損。可稱之為依事實而認定之酒駕。假定警察僅以駕車者超速、蛇行、亂換車道等理由來推定能力受損,這在推理上是有問題的。因為別忘了,即使一般完全沒有喝酒的正常人也有可能作出上逑不當駕駛行為,因此僅以此理由認定駕駛能力受損就有疑義了。另外假定警方以眼睛有血絲,說話不清,臉色泛紅等身體反應就認定酒駕也是有疑義的,因為當一個人在過敏,眼睛發炎或身體疲憊時也可能造成身體的上逑反應,不能就此推定酒駕。此外所謂的沒通過”在地清醒測試”更是有多種可能的原因,例如身體本身就缺乏良好之平衡及協調能力,不通過測試與酒精無??。這些都是律師依據被告之身體狀況及其他相關事實可以提出抗辯,至少可能對檢方是否能盡到沒有合理懷疑的?証責任提出異議或許因此而可以取得撤銷控訴或降低罪名的結果。

第二種的酒駕情況,酒測超標是檢方案件之基礎,我們稱之法律推定之酒駕。若能針?酒測的程序或方法提出成功合理質疑,抗辯是有相當的勝利的機會。例如法律規定在給予呼吸測試前要先對被測者作十五分鐘之觀察;法律對測試程序及測試樣本之收集及保存亦有嚴謹之規定,如有任何証據顯示警方違反此規定都可能影響檢測結果之可靠及可信性。

此外若警方無合理原因(probable cause)而攔車或在逮捕後沒有對駕車者宣讀米蘭達通知(Miranda warning)就進行問話,律師可申請法院撤銷所有因上述不法程序所取得的証據。許多時候會迫使檢方撤銷控訴。

酒醉駕車問題看似簡單,但整個程序相當複雜並充滿技術性,每一步驟均可能存在警方嚴重的程序錯誤或不當取証的事實,有經驗的專業DUI律師可以保障您的權利提供最佳辯護,化險為夷,慎選律師乃成敗關??。

 (本文作者林文震律師係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vwl@zllawyers.com; 1-877-77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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