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高法院7日裁決,歧視雖然可能是員工被解雇的原因之一,但如果因為表現不佳而被解雇,雇主無須補發薪資或其他補償。
在一名大法官棄權下,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以6:0的票數作出以上裁決。此案有關律師認為,這項裁決將影響加州大多數工作歧視案的判決。
過去被解雇的員工只要能證明,歧視是解雇的主要動機,就可向雇主追討薪資和其他損失,甚至恢復工作。而今後員工必須證明歧視是主要因素外,雇主也有機會申訴工作表現才是解雇的主因。
但這項裁決不代表雇主的全面勝利。加州最高法院表示,如果陪審團發現有非法歧視時,雇主仍必須負擔訴訟律師費,法官也可強制要求雇主停止歧視。
之前聖塔蒙尼卡(Santa Monica)一名公車女司機因懷孕被解雇,經陪審團判決可獲得賠償,7日的這項裁決將推翻此一判決。
聖塔蒙尼卡公車處堅稱,這名女司機有兩次車禍紀錄,而且兩度無故不上班,因而遭解雇,與懷孕無關。但陪審團判決女司機獲得17萬8000元賠償,其中大部分為精神損失,她提出的性別歧視訴訟可能依照新法重審。
代表勞工向雇主爭取權益的律師費希曼 (Charlotte Fishman)說,未來員工很難在歧視訴訟中獲勝。她表示對此裁決十分意外,也不苟同。代表雇主的律師坎恩 (Paul W. Cane)則認為,此一裁決並不完全對雇主有利。他說,如果勞方律師可證明歧視是主要解雇原因,就會膨脹律師費,但被解雇的員工卻一無所獲。
代表勞方的律師狄魯伯提斯 (David M. DeRubertis)表示,最高法院未考慮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令人失望,不過不會影響他今後接案標準。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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