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重罰逃稅欺詐

來源:楊心傳 時間:02/13/2013 瀏覽: 2971

1992年,加州居民日裔川島夫婦(Kawashima)申報其擁有的日本尼康公司(Nikon Serbutsu Kagaku Center Inc.)股票虧損,結果逃稅24萬5126元。國稅局經查證發現,其申報屬於稅務欺詐,移民局法官1997年判其犯下聯邦重罪(Felonies),吊銷其綠卡,驅除出境。川島夫婦隨即提出上述,被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川島夫婦再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7日受理並展開激辯,最後以六比三通過維持原判,於今年2月21日宣判吊銷川島夫婦綠卡並限期離境返回日本。

此案引人注目之處,在於最高法院引用的26 U.S. C 7206(1)與7206(2)條款,指控川島先生簽署不實稅表,而川島太太則被指控為「合謀」「炮製」不實稅表。法典第26章第7206條款用於「明知故犯」(Willfully)的不實稅表申報人及其「幫兇」(Aid or Assistance),如果意圖逃稅金額超過一萬美元,其欺詐行為(Fraud or Deceit)將構成並判以重罪。

也在2月21日,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宣布維持愛荷華州南區法院對愛州註冊會計師戴維華特森(David E Watson )案例的判決。華特森因2002與2003年「虛報」過低的工資(2萬4000元)而被判補交6萬7044元的工資收入(個人稅)及工資稅(公司稅)。華特森為當地知名的會計師樓合夥人,具有20年經驗及200萬元的年收入,但華特森自恃「技藝高超」,在公司帳中作手腳,每年收到的「分紅」(Distribution)約為所出工資的10倍,以逃避約20%的工資稅(FICA、SUTA和FUTA)。

此二案例的同日宣示,標誌著聯邦最高法院及巡迴上訴法院對逃稅欺詐的逐步趨嚴立場。綠卡逃稅者屢見不鮮,但遭剝奪綠卡並驅逐出境尚屬首例,凸顯獨立的司法系統已向國稅局「傾斜」,以鐵腕遏制外國移民的逃稅。小公司分紅本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多出工資少分紅或少出工資多分紅,沒有定規。但也不否認許多小公司(包括合夥人)只給股東 (包括合夥人)出少許工資甚至不出工資,連年虧損,過渡到個人以「調節「壓低收入,十足淪為「避免工具」。

巡迴上訴法院此次對股東華特森的「量刑」,提出20年經驗加200萬年收入加20萬年分紅與2萬4000元工資不成比例的理由。按照法官的結論,基於華特森小公司的規模和贏利,股東的年薪至少應達到分紅的三分之一。換句話說,法官要華特森申報更多的W-2以換取更少的K-1(小公司股東分紅表),其中所差是社安稅(12.4%,上限約8萬元返回2002至2003年)、醫療照顧稅(2.9%無上限)及聯邦和州失業保險(約5%)。

為了「甄別」華特森工資的合理比例,國稅局聘請了「註冊的商業價值分析師」(Certified Business Valuation Analyst)作為此案的證人(Witness),以「精算」華特森在小公司中的「工資價值」,最後鑑定為每年應該是六萬元。華特森不服,聲稱國稅局從未頒布最低工資(小公司股東)標準,而第八巡迴法院駁回華特森上訴,認為此案的「要害」不在於最低工資的多少,而在於所付工資的「合理性」及其所屬社安醫療稅(FICA)的金額。

華特森小公司的工資案在糾纏十年後塵埃落地具有普遍意義。小公司的贏利一般情況下應與公司的營業額成一定比例(適不同行業而定),股東合夥人的工資應與公司(合夥人)的利潤成一定比例,如公司(合夥人)贏利超出FICA的上限(2011年10萬6800元,2012年11萬100元),不要輕易「調降」自己的工資。站在國稅局和法官的立場上,你在「分紅」(K-1 Distribution)之前,有必要先交足「合理「的社安醫療稅。多少比例算是合理,我的理解是其最高額(Maximum)。(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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