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遺囑 應指派執行人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2/15/2013 瀏覽: 3480

想為自己準備一份遺囑,以防不時之需,自己寫遺囑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據路透報導,雖然自己寫的遺囑亦具有法律效力,但沒有律師從旁提點難免多所疏漏,不僅容易遭有心人予以挑戰,不合情理之處也會遭法官駁回。

遺產規畫師兼「審判與繼承人:知名的爭產之戰」(Trial & Heirs: Famous Fortune Fights)一書作者梅友拉斯(Danielle Mayoras)說,「我親眼見過許多沒有獲得妥善執行的遺囑,許多人總是沒有將事情交代清楚或不夠全面」。路透列舉以下六點注意或應避免事項,以供參考。

一、指派遺囑執行人。指派一位可信賴的親友代為執行遺願,可能牽涉許多複雜的考量。法律資訊網站LegalZoom顧問雷朋索(Chas Rampenthal)說,「這個人將決定你的遺囑會否獲得妥當執行」。

他建議,指派人選時不要只考量他是否關心你,對方最好也具備一些財務或法律上的常識。

二、遺留資產給寵物。雷朋索指出,個人若想確保身後寵物能獲得妥善照料,「最好不要在遺囑中撥款給你的寵物」。他解釋說,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這種作法是「把資產留給資產」。他建議,最好的作法是安排一位親友接管寵物。

三、對子女繼承資產設有前提。牽涉到前提條件的情況可能會有執行上的困難。雷朋索說,這些前提通常沒法在遺囑中說個明白,導致法院可能將此部分裁決違法或實際上無法執行。

舉例而言,有些父母在遺囑中表示,子女需從大學畢業,而後才能接收遺產,「這代表有人必須做監察的工作,確保這項條件已被滿足,才撥款給他們。而這樣就得付費請人擔綱這項工作」。

四、將健康狀況不能自理時的處置方式納入遺囑。德州律師培瑞茲(Robert Perez)指出,這種作法的問題在於「遺囑」與「生前遺囑」有本質上的區別。舉例而言,個人若不希望在生命垂危之際靠呼吸器存活,並將此願望納入遺囑中,這份遺願可能在你身後或是已陷入重度昏迷時才會被公諸於世。

五、為子女指派身後監護人。專家指出,為子女指定監護人時最常犯的錯誤,就是沒有填寫正式的法律文件,或者是沒有預先指定第二順位人選,以在第一人選生病或死亡時代理職務。

六、將喪禮細節納入遺囑。雷朋索指出,多數遺囑都是在喪禮之後才公諸於世或交由法庭認證,可能來不及照應到喪禮形式的遺願。他建議,個人若將喪禮指示納入遺囑,可能需事先提醒遺囑的保管人。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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