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賣酒給未成年人的問題請教鄧洪律師
問:本人不小心被酒館局的警察設的局,賣酒給未成年人。警察給我開了張綠色的ticket,叫我去上庭。沒有被打指模。後來我去了,認了罪,被罰了300百多塊錢。我想請問鄧律師這個會留下犯罪紀錄嗎?我需要做清洗紀錄嗎?還有我現在想考房地產license,這個要做background check,我需要disclose嗎?謝謝。
鄧洪律師回答:
雖然美國將成年人的定義定為十八歲,但是,加州法律規定,民眾在滿二十一歲才能飲酒。任何商家,烈酒店的店東,店員出售酒料產品給未滿二十一歲的青年人都屬輕罪行為,最高可被罰六個月的牢刑以及一千元的罰款。
雖然你沒有被帶到警局去做指紋而沒有被逮捕的記錄,但是如果申請執照時需要做背景調查,他們會發現你曾被起訴過,並且可能會有輕罪的記錄。
因而,最好是到法院去申請一份COURT DOCKET,如果你認了MISDEMEANOR(輕罪),你必須盡快申請清洗,如果是INFRACTION,可以不需要清洗,因為這不是犯罪行為。
每一份的申請表格問法都不一樣,如果回答不對,審查人員會用你在申請表格上提供不實資料為由來拒絕你的申請,因而,最好拿到案件的所有資料並請教專業的律師,才填寫這樣的資料。
資料來源:鄧洪律師專欄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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