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美國公民,與丈夫已結婚40多年。丈夫是綠卡,2009 年申請了兩年期的回美證,回中國治病,開刀兩次,未能按時回美。他在2012年11月回美入境時,被移民官員收去了綠卡和護照,要他上移民法庭。現在我們正在等待上庭通知。我們尋求你們的幫助,以解燃眉之急啊!我們的問題是:
我們詢問移民律師的稱勝算很大,但費用昂貴,我們想自己出庭辯護可以嗎?我們應準備那些材料,如何應答?要注意些什麼?據律師稱,這官司要拖兩年。我丈夫需回國再進行手術,怎麼離境呢?到中國領事館重新申請護照,可以出境嗎?
答: 因你先生在國外長期居留,移民局認為他有意圖放棄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而把他置於遞解出境程序當中,由法官來決定是否取消你先生的永久居民身分,而判他遞解出境。這個時候你先生已經處於一種非常危險的境地,而且綠卡持有者是否有意圖放棄美國為永久居留地,涉及很多複雜的法院判例,因此強烈地建議你先生要請律師,代表他上庭。
法官在決定綠卡持有者在國外的居留是否是暫時的,是否有意圖放棄美國為永久居留地的時候,要考慮多種因素,如和美國的親屬的聯繫,在美國有無財產、工作,有無在美國報稅,參加社團俱樂部,在國外長期居留的原因,等等。雖然說在這類上庭程序當中,移民局負舉證責任,但你先生也要準備充分的材料,證明他並沒有意圖放棄美國為永久居留地。
你先生已經處於遞解出境程序當中,這中間不可以離境。如離境,後果會很嚴重,法官會缺席判遞解出境,你先生將無法返美。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由鄭毅律師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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