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換汽車和房屋保險公司時碰到一個問題:A 公司的保險於7 月1 日到期;6 月24 日我找到B 保險公司投保,但沒有打電話給A 公司,以為到期不付款就會自動取消原有投保;7 月10 日A 公司打電話來,得知我已改用B 公司,於是關閉A 公司的賬戶;不料近日,A 公司寄來賬單,要我支付7 月1 日到10 日的保費。請問:我是否應該付這筆費用?
答:您的情形可從承保公司立場來分析。雖然您已轉了承保公司,但原承保公司並不知情,在法律上對您仍有承保的責任與風險,也確實未正式因您未付保費而取消該份承保合約,一旦您遇有意外發生,其便要負上承保的法律責任。
這種現象在新舊合約過渡期間最常發生,承保公司不能在一到期那天,便單方面取消合約,因為有些受保者可能因郵遞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將保費按時寄達承保公司,但承保公司仍需保障他們的權益,可算是付出了承保責任。
即使客戶已有新公司承保,原公司仍可以上述理由追回重疊期間的保費;此外,有些投保者也可能對同一受保風險,購下超過一份以上的保險合約,待真有受保風險的意外發生時,公司之間亦可按比率來攤分承保責任。
綜上所述,在替換新公司生效之前,恰當地以書面通知原公司,待期滿時便可終止首份承保合約,以避免發生重複付保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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