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居民 應該繳稅

來源:楊心傳 時間:04/12/2013 瀏覽: 5244

最近,加州一讀者來信,詢問有關的稅務。信中說,她有兩個女兒(15歲及20歲),均在美國出生,她有社會安全號碼但沒有身分,一般持台灣護照以觀光簽證進入美國,每次約呆五個月,出境一個月後再回美國。她的大女兒念加州大學,有學校打工收入(大約每月200),一直跟大姨(加州居民作為監護人)報稅。去年,她在美國以現金買房,一年繳000元地稅,明年女兒21歲,她將申請依親,但又希望女兒能享受加州居民的大學補助。她的問題是:她的女兒是否應該獨立報稅,或是跟她一起報稅?她現在報稅有利還是有幣?

這個問題較為複雜,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方面。一聯邦及各州對稅務居民的定義,二大學生打工應獨立報稅或繼續作為父母親屬的被撫養人,三依據她的情況可能涉及海外報稅。

聯邦稅務居民的定義為: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或居美外籍人士在過去三年中實際居住超過183天(2012年天數的100%,2011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和2010年天數的六分之一)。由於她每年在美居留時間約10個月時間,顯然符合聯邦稅務居民的定義,所以她應該申報104 永久居民稅表,將兩個女兒作為自己的被撫養人,以享受教育抵減或退稅。由於她2012年已在加州購屋,兩個女兒又分別在加州的大學和中學就讀,應屬加州居民,女兒也應該按加州居民的標準繳納學費及享受補貼。

子女就讀大學時業餘打工掙錢已成為越來越普遍趨勢。一般來說,父母的收入超過子女的收入及大學學費的總和,便應考慮將子女作為父母的被撫養人。現舉例說明。王先生夫婦2012年W-2收入約10萬元,女兒在賓州大學本科就讀,全年學費扣除獎學金後約3萬元。女兒在課餘及周末作工收入約2萬元。如果女兒選擇獨立申報,她從教育抵扣(8863表)中約可獲得1025元抵減(Credit)及1000元退稅(Refund),但選擇與父母報後可獲1500元抵減加1000元退稅的最高額,考慮到紐約州市女兒單獨申報(272表400元抵減)與父母同報的區別(1萬元逐項扣減可省稅1025元),兩者加在一起女兒隨父母報可省稅1100元。但她的情況較為特殊。因為她在美國沒有收入(取得綠卡後會有所不同),女兒在校打工收入全年僅2400元,因此分報還是合報不會有區別。

依她信中敘述的現狀,有可能涉及海外報稅,理由有二:她和兩個女兒的生活及學費開銷均來源於國外。她去年以全部現金買房(年地稅6000元),資金同樣應該從台灣匯入。這麼大筆的資金,已遠遠超過了8938(單身戶主7萬5000元,夫妻合報15萬元)及FBAR(1萬元)要求申報的「門檻」。隨著2014年1月1日「肥咖法案」(FATCA )的強制實施,美國稅務居民的海外金融帳戶資訊已成為國稅局的「囊中之物」。

如果明年大女兒21歲(美國公民),將為她申請綠卡,海外賬戶將會是移民及稅務局審查的一個重要方面。她的狀況又分為兩種可能:先生在台灣有收入,由大女兒同時申請綠卡,則她需要於2012年申報1040夫妻合報(先生為非加州居民),先生在2012年來美如少於35天,收入中的9 萬5100美元可以赦免。如果先生在美逗留時間超過35天或收入超過9萬5100美元,外國收入可用台灣所交稅抵減(1116表Foreign Tax Credit)。他們夫妻在台灣銀行賬戶、股票投資、公司股份等如超過1萬或15萬美元,便需要申報FBAR(截止日期月30日)或8938表(截止日期4月15 日)。她以戶主身分申報2012年1040表,同樣需要披露台灣銀行中的存款、投資(包括房地產投資收入同樣要在1040E表中申報)資訊。

綜上所述,她的理想報稅狀態應該是1040夫妻合報或戶主身分,兩個女兒作為撫養人,大女兒因就讀大學本科有資格申請「美國機會」抵減退稅(以1098-T為準),而她自己的收入因低於3000元可以免報。州稅申報中,她將以屋主身分作為加州居民填送,兩個女兒也有資格享受本州居民的學費減免。(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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