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房租合約 可要求中文翻譯

時間:04/26/2013 瀏覽: 6529

新移民租房子常常吃「啞巴虧」,因為很多人不知道,不懂英文的新移民,有權在簽訂合約時,要求對方提供文件翻譯本。

華人社區分租廣告多如牛毛,房客、房東糾紛也屢見不鮮。律師提示,房東、房客應了解自身權益,用法律手段保護切身利益,但類似糾紛,法律並非萬能,有時反而事先說明、及時溝通或必要的破財消災,才能大事化小。

律師鄧洪提醒房東,為盡量避免不必要摩擦,房東在租屋前最好查看租房者的信用分數,若租者是學生也應讓其找一位擔保人保證房租能按期收繳。同時合約中應列出不可轉租等細節要求。對租房者來說,「可不可炊」、冷暖氣開關等問題也應在合約中體現,簽約時間不宜太長免得發生矛盾後被束縛,押金方面也應在簽約前與房東談妥退還規定。

鄧洪表示,對因習慣不同發生的糾紛,加州法律上並無具體界定。因此,發生摩擦時雙方應及時溝通,若房客堅持要求毀約搬出,理由也必須相當強硬,例如房東未提供合適居住環境等。

律師劉龍珠提醒,合同形式、押金收繳都應遵守法律規定,有房東在合同上做文章制約住房者,例如簽約當天拿出十多頁的英文合約並要求簽字,有租房者不懂英文草草簽下。此類合同在法庭上可提出質疑。

劉龍珠指出,根據加州民事法1632條B款規定,雙方洽談時若使用非英語溝通,簽署合約時也必須提供相同語言的翻譯文件,否則合約可視為無效。同時,退房時房東無權借清理費之名不返還押金,房客有權要求房東列出繳費清單並註明賬目出處。另外,房東不能向房客收取公共區域、易折舊家具的清理或換修費用。

律師方孝偉指出,有些「職業房客」宣告破產賴在屋中數月不走,有房東上庭要求驅逐或在家中與其冷眼相對,這種情況下房東不但得不到租費,房客臨走前還會將水管等設施破壞,房東得不償失。

他表示,法律雖能保護公民利益但不是萬能,在入住前達成約定、在出現摩擦後良性溝通或花點小錢「破財消災」,有時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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