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為親屬提出移民申請時,必須具備經濟擔保。經濟擔保的目的在於確保受益人在進入美國後不會因某種原因領取或享受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的失業金、救濟金、補助金等或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從而成為公眾負擔。近年來,由於美國經濟不好,移民局及海外使領館在親屬移民簽證過程中對美國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要求嚴格,因此提交完備經濟擔保材料是取得簽證批准的重要關鍵。
通常來講,完整經濟擔保材料包括由美國擔保人填寫的經濟擔保表格、美國擔保人最近一年或三年的聯邦稅報稅單、W-2工資單、雇主簽發的工作證明信及最近三個月的工資單存根。
擔保人的經濟能力必須達到美國移民局在I-864P中公布的貧困線標準。最近使用的貧困線標準是移民局2012年公布的。貧困線標準規定家庭人口為擔保人家庭人數加上受益人及其他被擔保人數總和。2012年貧困線與2011年貧困線相比略有增加。具體標準如下:2013年兩個人的標準是1萬9387元,2012年是1萬8912元;2013年三個人的標準是2萬3862元,2012年是2萬3862元;2013年4個人的標準是2萬9437元,2012年是2萬8812元;2013年五個人的標準是3萬4462元;2012年是3萬3762元;2013年六個人的標準是3萬9487元;2012年是3萬8712元;2013年七個人的標準是4萬4512元;2012年是4萬3662元;2013年八個人的標準是4萬9537元;2012年是4萬8612元。
舉例說明,如果擔保人是位已婚女士,有先生和孩子,並為其弟弟和弟媳作擔保,這位擔保人的收入就要達到共五人標準,即3萬4462。如果擔保人沒有工作的話,也可通過房產和銀行存款來作經濟擔保。只是移民局和使領館不特別傾向於這種資金來源,而是傾向於擔保人工作收入作為經濟擔保來源。對於固定資產,例如房產,要經過評估機構進行估價才可以。
在擔保人的經濟能力未能達到擔保條件的情況下,擔保人需要和共同擔保人一起為受益人擔保。共同擔保人可以是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綠卡身分的親朋。共同擔保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與擔保人相同。此外,移民局和海外領事館在審理案件時,並不只是考慮美國擔保人和共同擔保人的經濟能力,往往也會考慮受益人的實際情況,包括年齡、家庭情況、教育背景、工作和收入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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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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