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的名字在產權上,破產受託人可以出售債務人的父親的房子麽?

來源:楊清泉律師 時間:05/13/2013 瀏覽: 2722

有時候,父母親把他們的孩子的名字,加在他們的住所產權上,即使父母打算保持作為自己的住所,因為他們繼續支付所有開支,供他們的住所。通常的原因是父母的遺產規劃的目的。一個主要的問題出現了,房子有大量的淨值,而孩子申請破產救濟。受託人將要出售該物業,歸還非擔保部分債權人的利益。而父母會認為,居住的房子是屬於他們的,而不是他們孩子的。這將成為一個重大的法律糾紛。家長會認為,自己的孩子有法定所有權,而他們的父母擁有實益所有權,房子真的屬於父母。誰是正確的?

Munro案例,被告是債務人的岳父。在1985年,他買了房子。從那時起,他全權負責繳付物業的按揭以及房地產稅,保險和維護成本。換句話說,父親支付 家裡的一切。被告在1993年,作為財產規劃,加了他的女兒,債務人的姓名在契約。當事方的意圖,債務人將具有合法的財產所有權。他們還同意,債務人將具有她的合法權益在物業專為父親的利益。所以,房子實際上是一種財產以信託方式持有的債務人為她的父親。請注意,在破產法中,以信託方式持有的物業,不成為債務人的破產財產。

債務人在2004年與她的丈夫結婚。由於婚姻的法律,丈夫也擁有該財產,除非簽署放棄。債務人丈夫簽署放棄產權,他原本可能已經擁有了由於與他的妻子婚姻的法律操作的父親和他的女兒的物業權益。之後,該夫婦在2010年10月第7章申請救濟,受託人提起對抗訴訟對被告的父親尋求有權出售該物業。

在總結判決動議的聽證會,法院認為債務人的女兒沒有財產的衡平法權益的,即使她的名字是該物業連同她的父親的名字的所有權。 “在這裡,法院認定,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that the imposition of a resulting trust on the defendant's (father) hom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defendant is appropriate.。基於無可爭議的簡易判決證據後,法院判定被告和他的女兒,斯蒂芬妮,家庭之間存在協議。特別是,當被告於1993年,加斯蒂芬妮的名字在General Warranty Deed契約,被告和斯蒂芬妮都明白了解,被告人是保留持有在他家的全部實益權益。此外,雙方的行為,進一步支持這一命題,被告人和斯蒂芬妮都決意,只有被告一人,對他的房子擁有實益所有權。法院說,“被告獨自一人住在家裡,只有被告承擔所有權的成本和風險的按揭付款,並支付物業稅,保險和其他費用。 ” “因此,證據支持法院的結論認為,被告人決意擁有公平的產權,並打算斯蒂芬妮只是單單獲得法律上的所有權。有沒有無可爭議的事實,將調用質疑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債務人甚至在被告家中描述了他們的利益,在他們的破產時間表“合法權益”。法院的結論是,The court concludes that the parties' agreement and presumed intentions support the imposition of a resulting trust on the defendant's home in favor of the defendant.”

在這個案例,被告是幸運的,因為他有令人信服的無可辯駁的證據表明,女兒持有的是他的信託財產。如果證據不足,其結果可能是不同的。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年以上。他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破產案件。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 ,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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