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和探視權的設定
離婚或者法定分居時如何安排對子女的監護權和探視權?這個問題常常令父母感到極為棘手。對這個問題,法院通常會從子女的最佳利益出發來作出決定。
“子女的最佳利益”指的是什麼?
監護權和探視權中方方面面的問題都取決於這個標準。子女的最佳利益也取決於很多因素,其中包括:
監護安排都有哪些類型?
子女的監護權有兩種:
法定監護:為子女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做決定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教育、宗教信仰、就醫和教養等方面的問題。
實體監護:父母一方讓子女和他或她一起住的權利。法院可以將人格監護權和實體監護權一起授予父母一方(獨自監護),也可以分別授予父母雙方(共同監護)。 對子女的探視權父母中沒有實體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有權對子女進行正常探視。具體來講,探視權就是讓沒有實體監護權的一方在一定時間裏可以和子女在一起。關於探視權的安排既可以由法院決定,也可以由父母協商決定。
關於對子女的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安排可以變更嗎?
是的。經過父母雙方一致同意,或者經法院許可,關於對子女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協議就可以更改。只要是符合子女的最高利益的,都可以更改。變更監護權或探視權的正當理由常見的有:
搬遷:有的州規定有實體監護權的一方搬遷,不論遠近,均可變更監護權或探視權。
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任何打破了子女穩定生活的因素(負有監護義務的一方失去工作,搬遷,或者生病等)都可以成為變更協議的理由。
生活方式的改變:負有監護義務的父母一方生活方式發生變化,傷害或者威脅到子女的,也可以變更協議。
資料來源:美國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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