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去年在海外擁有的全部金融帳戶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6月30日是依照FBAR使用TDF90-22.1表格向財政部申報的截止日。然而有會計師指出,一本在中國大陸賣得火紅,由本地會計師、律師聯同台灣會計師合寫的稅務書,教導民眾將資產或收入轉到「避稅天堂」,讓一些爭取成為美國綠卡持有人的大陸人誤以為這樣做,就不必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放在避稅天堂的海外資產。
FBAR是1970年代生效的「外國帳戶申報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簡稱,規定美國公民、稅法上納稅人、或依照美國法律成立的公司、合夥人及有限責任公司,只要前一年在海外擁有的金融帳戶,全部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就須向財政部申報。
會計師李豪指出,目前在中國大陸有一些號稱專業的公司,引用該本稅務書籍,建議有意移民美國人士,先將海外資產放到「美國查不到的避稅天堂」,並提供相關服務。
「我有客戶透過投資移民拿到臨時綠卡,正準備更換成永久綠卡,他們振振有詞地說,顧問公司告訴他們海外資產放到避稅天堂後,美國政府就查不到」,據他瞭解,有比例極高的大陸富人將50%至70%資產放到避稅天堂,還以為從此高枕無憂,可說「問題相當嚴重」。
但李豪說,美國政府目前與許多國家簽署合作計畫,讓海外信託或資產根本無處藏。美國國稅局及澳洲、英國稅務主管機構近日即宣布,將分享納稅人在海外設立的信託,及公司擁有的股分等稅務資訊,以便打擊離岸逃稅行為。並指出所獲得的廣大資訊顯示,不少國民在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庫克群島等地,設置公司逃稅。他們目前不單掌握這些人的資料,也有幫助他們逃稅的顧問資料。
會計師施啟祥說,有錢人大多知道在英屬維珍群島等避稅天堂,設置一個公司來節稅的架構。事實上通過設立海外實體擁有資產,是合法的財務規畫方法,這與這些避稅天堂不要求報稅與繳稅。但如果是美國納稅人,有義務向國稅局申報這些海外資產,或就海外資產孳生收入在美繳稅。只要誠實申報及繳稅,應該不致被國稅局刁難。
施啟祥並說,納稅人若透過海外實體擁有資產,建議審視資產可能涉及的稅務義務,並尋求美國專業人士意見。
國稅局有關方面也說,透過設立海外實體擁有資產,並非違法。但這類安排通常是用來逃避資產孳生的收入,或當事人收入所該繳的稅負而設立。因此提供這類服務的顧問若是為了協助客戶逃避稅負,或規避相關資料申報要求,將面臨嚴重的民事罰款,及可能的刑事檢控。
至於被「點名」的稅務書本地共同作者、會計師林清吉說,該書出版過程嚴謹,他負責美國稅法部分,不可能指導民眾做出違法的事。
資料來: 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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