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機會須知

時間:06/18/2013 瀏覽: 2468

美國移民法規定,個人項目的投資者,須在兩年內創造出至少10個直接就業機會(只有某些特殊情況下能延長為兩年後)。然而,區域中心的投資則有不同標準,並且可以包括創造出直接與間接就業機會。
 
什麼是或直接與間接的工作機會?

1.  直接工作機會:投資者透過個人項目投資自己企業,而直接產生工作職位。舉例來說,如果投資者設立一間餐廳,所聘請的廚師,管理 人,或服務生,都屬於直接工作機會。

2. 間接就業機會:是指投資者投資區域中心,伴隨產生出的工作職位。舉例說,投資者因為設立一間餐廳,在建築該大樓時,所需要用到建築與設計,和配備等人力資源,就屬於間接就業機會。

註: 如果投資困難企業,則有另外的計算方式。
 
困難企業: 指已經營兩年以上,卻在投資者填寫I-526表格前的一到兩年內招致淨虧損,這些損失至少占了該企業百分之二十的淨值。
 
符合標準的員工: 指美國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授權在美國工作的移民。也包括那些有特別身分的人,像是政治庇護,難民,或被驅逐出境的居民。但這不包括投資移民者,他或她的配偶與兒女,或沒有移民身分的外國人(像是H-1B簽證持有人)或沒有被授權在美國合法工作的人。
 
全職就業機會: 因投資企業所提供的工作職位,並且每周要工作至少35個小時。在投資移民試點計畫中,那些因試點計畫相關投資而產生的間接工作機會,也能歸列為全職就業機會。
 
輪班制度: 指兩個人以上的合法員工,以工作總時數加起來合乎標準的方式,一起分擔一份全職工作,這並不包括合併半職或全職的時數,這個全職職位必須是永久性並持續性的,這兩位員工必須擁有和其他正職員工一樣的福利,像是薪水,報酬與失業保險金等。

資料來源:http://www.uschinafranchi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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