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家暴

來源:黃麗華律師 時間:06/18/2013 瀏覽: 3926

離婚本來已經是不開心的事情,若是有爭議就更頭痛, 最糟糕的是演變成家庭暴力案件。筆者經辯的離婚案件就有不少家暴風波。

案例一: 客戶與她丈夫鬧意見分開,分居期間丈夫強行客戶性行為。客戶事後報警,取得禁制令。由於丈夫未被檢控,客戶要在離婚法庭上重新要求民事禁制令。丈夫律師呈上客戶在分居期間瘋狂致電丈夫而留下粗言穢語記錄的不利證據.客戶在理虧的情況下與丈夫達成離婚協議,並同意取消禁制令。

案例二:客戶與丈夫爭吵,動口又動手。客戶報警。警察來了, 結果因丈夫身上有明顯傷痕, 警察抓了客戶。最後沒有被檢控。按客戶說法,她用指甲,丈夫用拳頭,所以她身上未有明顯傷痕。

案例三:客戶的太太有第三者,客戶與太太爭吵,客戶一氣之下動手。太太報警,客戶被抓並被檢控。後來夫婦倆又再次爭吵,太太又報警,幸好未被檢控。客戶的刑事律師建議客戶馬上搬離住宅及提出離婚。

案例四:客戶與太太有一名兩歲孩子。客戶提出離婚,小孩子由太太帶。客戶與他媽媽在規定的探訪時間去太太家探望小孩。結果演變成六國大封相,客戶和媽媽與太太及她的父母爭打起來。太太報警, 警察來了, 太太與她媽媽跪地哭訴。眾人未被檢控。在離婚法庭上法官裁決雙方的供詞存在虛假成份,但由於客戶手抱嬰兒與太太家人打鬥,對嬰兒造成家暴,判太太有全部撫養權。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報警後,通常會獲得離婚禁制令。警察會交由檢控官決定是否檢控。若被檢控,刑事法官會給予受害人年期更長的禁制令。倘若沒有刑事法庭的禁制令,正在離婚的受害人可向離婚法庭申請禁制令。若有嚴重家暴的刑事記錄的綠卡人士,按移民法有可能被驅逐出境。

筆者提議在辦離婚案的當事人,千萬要忍住脾氣,避免與對方有任何口舌之爭,更絕對不能有肢體衝突。若對方有意圖陷害,例如使用激將法,或用電話錄音或錄像,就更加要小心,例如小孩的交接地點可要求在警局,盡量避免與對方單獨見面等。

(本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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