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的行為經常提醒我們,他們也是一般人,要養家糊口,對金錢斤斤計較,有時自以為房產權能外延到干涉房客隱私權,無理要求層出不窮。畢竟,「房東」無需培訓就能上崗。當房東提出各種看似無理的要求時,租客如何保護自身利益?
●要求簽長約。雖然新移民房客最常碰到不簽租約,口頭協定的做法。但也有房東一張口就要求簽租12個月,甚至開出霸王條款:若租客提前結束租約,應賠償剩餘時間的房租。
而即便租客糊里糊塗中招,在毀約時,也可有理有據地要求只賠付一個月租金。因為要求房客在違反租約時,以巨額賠償作罰,並不獲法律承認。
●要求現金繳租。租客應要求收據,若房東不願提供,房客可自擬收據,要求房東簽收,或每月從銀行帳戶提領固定款項交租,並自行記錄房東簽收細節。房客也可保留電費單,證明租住時期。
●禁止女友過夜。波士頓學院住宅法專家米奴斯金(Alan Minuskin)說:「我碰到一個求助人,他的房東很老派,認為異性朋友在租屋內過夜,在道德上不合適。但你不能因為租客留女朋友過夜,就驅逐他,或提高租金。」
碰到這類情況,可給房東留一張禮貌但堅決的字條,重述房東的要求,並根據租約和法律,解釋緣何其無權干涉租客朋友的短期到訪。記得保留副本。
●不許牆上掛照片。潛台詞是,不許在牆上釘釘。而若租約中無此一條,這便不是板上釘釘的事。你可以給房東留條,禮貌地指出這一點,並表示若造成房屋損壞,你願意修復破損,或同意扣減押金。
當然,扣押金是另立專章的話題。不過,碰到過分房東,房屋正常磨損也要扣押金,夏天用電多(約定包付水電)為由也要扣押金,就須據理力爭了。
言歸正傳,租約中若規定牆上不準掛件,畫、照片或衣服,一律不可呢?房客便沒話說。不過,房東若以牆體有小洞為由,要求驅逐房客,相信房屋法官不會支持。
●離屋逾周,書面通知。一名六年模範租客收到的新租約中,赫然多出所謂「棄屋」(abandonment)條款。他徵詢專業意見,聖地牙哥租戶法律中心創辦人科爾曼(Stephan R. Kellman)回應:「若論『棄屋』,是指離開不交租。你若交租又無損房屋,哪怕一年52周度假在外,都沒人管得到。」
你可寄書房東:這是侵犯隱私。並保留副本作證據,以備房東施以報復。
●屋內不得有小孩和貓狗。小孩不是寵物,不能與貓狗相提並論。碰到這種情況,科爾曼支招:「我們會對客戶說:『購物去咯!』因為這是歧視性條款,可以向房東索賠。」
法律規定,房東不得因為房客有小孩同住,而拒絕出租房屋,或在租約上攜帶此類歧視性條款。房東亦無權要求租客在承租期間保持無小孩狀態。
●房東要求隨時進屋。租客或許有行為不入房東「法眼」,或房東過於緊張自己的物業,遂放話:「我會隨時進你公寓。」但租戶維權人會教你,援引適用的州法和地方法,可駁回房東的要求。
租借雙方最好在租契中約定,房東可定期入屋,但仍須提前通知,且提供恰當理由。像提供修繕服務,向未來買家或租客展示房屋、或檢查屋況等情況,理由充分;若時間安排也合理,房客無由拒絕。但萬一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未經租客同意,房東也可進入。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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