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有時對欠債人的保護和照顧是無微不至的。所以在美國,朋友之間很少相互借錢。做買賣時,民眾只相信現金交易。這大概是為什麼在鈔票上印上“In God We Trust”的理由,除上帝之外,誰都不能相信。
本案的主角是無力交納學費的學生,在免費修完課後,一直不還欠的學校學費,最後登記破產。他不知報答免費修課的恩典也罷了,還要理直氣壯地要求破產法庭一筆勾銷他欠的學費,實在是少見。
最近第三聯邦巡迴法庭判決:學生就讀時付不出學費,在校方容許下繼續註冊,修完課程所欠的學費,可被破產法庭一筆勾銷。
Rajesh Mehta(馬先生)1992年9月至1993年底,在波士頓大學修課。在1993年秋季度的聯邦擔保學生貸款被拒絕後,他繼續在波大註冊修課。馬先生最終讀完整個學期,並獲得所修三門的學分。他因而欠該校學雜費共計$9331美元。最後他欠的學雜費因為利息與遲納罰款而變成$12953.73美元。馬先生就向破產法庭登記破產。在沒有抵押的借債人(Unsecured Creditor)項內,他列出該學雜費,要求破產法庭(Bankruptcy Court)一筆勾銷。
借貸者(Creditor)波士頓大學提出反對。波士頓大學稱根據破產法11 USC 第523(a)(8)條,馬先生的學費是不能被一筆勾銷。聯邦破產法庭拒絕了波士頓大學的爭辯。批准了馬先生的要求,准許馬先生的學雜費加利息和晚交罰金被一筆勾銷。
破產法第523(a)(8)條規定﹕由政府或不盈利機構擔保的教育受益的付款或貸款,或要歸還的獎學金及資助等,是不可以被登記破產而免掉(Discharged),除非該筆債務將使借債人(Debtor)或借債人的依靠者無從生活(Undue Hardship)。
由於國會在製定該法,並沒有給貸款(Loan)下定義,所以法庭要解釋該法的貸款一詞的範圍。通常法庭趨向於狹義地解釋任何例外可獲被免掉的債務。由於借債人(Creditor)反對該筆債務是可被破產免掉,所以藉債人有責任證明,該筆債務是為什麼不可被免掉。
1978年的破產修改法(The Bankruptcy Act of 1978)限制了學生從登記破產而獲得支付學生貸款被免掉,在1978年之前,學生貸款也可被全部免掉,一旦借款的學生登記破產。波士頓大學的主要理由是馬先生的學雜費是一種教育服務信用的延伸,因而也屬於教育貸款,根據破產法第523(a)(8)條,是不可以被免除。波士頓大學的邏輯是,該校的一本學生手冊規定每個學生都??要遵守該校的校規。該校的校規要求每個學生付該付的費用,其中包括學費。
波士頓大學爭辯,馬先生註冊上課,就與波士頓大學自動形成一個合約,該合約規定馬先生要支付學費。波士頓大學容許馬先生上課後付錢,只不過是給馬先生一個通融,也可以說是一筆貸款。破產法庭不接受波士頓大學的說法。他們說本案的馬先生只不過是單方面決定在該付學費時不付學費。沒有證據顯示波士頓大學在容許馬先生註冊上課時,要給他一個貸款。馬先生在註冊時,也沒有了解波士頓大學的意圖。波士頓大學在容許馬先生註冊上課前,沒有去調查一下馬先生的信用史。波士頓大學也沒有要求馬先生簽一份任何形式的借據(Promissory Note)或貸款同意書(Loan Agreement)。學生手冊是唯一的波士頓大學提供的文件。但是該文件只是一份任何學生都能取得的手冊,不是一份貸款同意書。
法庭只解釋在兩種情形下,當學校容許學生先上課再付錢是屬於貸款。第一種是當有金錢交易;第二種是有一份貸款同意。例如學校與學生先簽一份借據,這樣雙方的意圖就明了了。學校也就完成借債人的責任,證明該款是教育貸款。
雖然本案的馬先生無疑問地了解他的責任,但了解責任並沒有建立雙方都同意這是一個貸款。
波士頓大學爭辯,就算馬先生先上課﹑後付款不是一個貸款,但也符合破產法第523(a)(8)條的“教育受益”定義,故也不能被破產免掉。但法庭沒有接受,法庭認為這樣解釋與當時制定法律的國會意圖不同,國會的意圖只是一種財務政策,政府幫助學生受教育的貸款應優先於個別債務人登記破產而從債務中脫身,重新做人。所以,如果學生從政府那裡貸款讀書所借的債務是不能被登記破產免掉。本案的貸款是學校本身而不是政府,故此辯護也不適用。
來源:僑報紐約網 董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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