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被拒,上訴獲重審案例

來源:賀秀娟律師 時間:07/30/2013 瀏覽: 2444

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跨國公司經理和行政主管一般都希望通過申請職業移民EB-1C來直接拿到永久居民身份——“綠卡”。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延期或L-1A(非移民工作簽證)的非移民身份帶來的麻煩,另一方面,也能讓子女長期留在美國接受教育。

最近,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發布了一則判例,上訴人成功推翻Nebraska移民局服務中心認定其不符合EB-1C移民簽證資格的決定,獲得了得到重審的判決。以下,律師將為讀者介紹一下這則判例。

案件說明

本案上訴人是位於伊利諾州(Illinois)的一家公司,從事地面交通運輸服務,有子公司在海外。美國公司向移民局服務中心為受益人David遞交了EB-1C移民申請,Nebraska服務中心拒絶了其申請,認為其申請無法證明:

1、受益人是公司僱員,而不是雇主。

2、受益人將主管及監督其它經理及專業人員的工作性質,而非初級主管的日常負責工作。

3、海外公司現在處於運營中。

4、美國公司在提出申請時至少運營了一年。

關於第一點,雇主—僱員關係,移民局認為,David佔有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大部分的股權,沒有上級或董事會來監督其工作或者能有權解聘他,因此認定David不是該公司僱員,而是雇主。

AAO認為,關鍵是看此人的工作職位和責任,而不是拘泥在“僱員”這一概念上。

對此爭議,AAO總結,目前最合適的方法是通過David的管理行政工作內容來決定David是否符合資格,而關於他與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僱傭關係則無需進一步討論。關於第二點,該美國公司規模很小,只有8人,缺乏作為公司機構的完整性,因此,移民局認為不符合條件二。 David的律師則稱移民局以公司規模最為唯一判定因素有失公正,忽略了David的工作性質因素,David將監督美國公司的副總裁,該副總裁負責日常運營工作,而非David本人。

關於第三點,移民局發現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該海外公司目前處於運營中,股東們都住在美國境內,David是唯一的主要負責人。 David律師表明已提交了很多證據,如公司註冊檔案、證明有52個僱員的信件、商務合同、房屋契約、照片等,證明公司運營中。而移民局沒有考慮這些證據。

關於第四點,受益人David和合夥人於2008年2月購買公司,距離提出移民申請還不到一年,因此移民局判定不合條件。 David的律師則認為,提供的資料證據如:2007年的轉租合約、2006年的聯邦稅單等,都能證明美國公司運營超過一年。根據法律,公司股東的改變不影響公司運營時間。

AAO判決

AAO同意律師觀點,認為移民局初步申請時沒有綜合考慮該申請全部的材料證明,同時並沒有要求補件,因此判決移民局重新審理該案件。

律師提醒

EB-1C與非移民簽證L-1A在申請條件上非常相近,但它們有著概念上本質的區別。 L-1A是非移民工作簽證,而EB-1C是綠卡申請的途徑,是移民性質,申請難度更大,申請條件雖說只有上面四個條件,但每個條件都是極其嚴格的。

 


資料來源: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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