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住房歧視?

時間:08/01/2013 瀏覽: 4555

1963年8月28日,華盛頓約25萬人參加遊行,並在林肯紀念堂前聆聽了馬丁·路德·金(Martin Lurther King Jr.)博士的演講。在遊行之後不到一年,林登·約翰遜(Lyndon Johnson)總統簽署了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該法案禁止在旅館和餐館等公共設施進行歧視並禁止就業歧視。與《民權法案》相配套的,是《投票法案》和1968年通過的《公平住房法》(Fair Housing Act),《公平住房法》旨在消除在出售和出租住房時的歧視行為。

私屋出租也要遵守公平住房法

在紐約,住房歧視的法律包括聯邦的《公平住房法》以及紐約市的《人權法》。法律保護紐約市大多數的類型住房居民和申請者免受歧視,私有住房、政府建造或補貼的住房、合作和共有公寓、公寓式旅館、雙房共居住房(如果所有者通過廣告或聲明向公眾出租公寓)。
住房歧視法律管轄範圍不涉及所有者自住房屋,如個人公寓。

差別對待和差別影響

差別歧視是指因對像種族、膚色等而提供不同的服務,如房屋監管人為白人維修房屋,但不為西裔、亞裔維修,將構成歧視。如果根據個人的性別、種族、民族、宗教、性取向或其他受保護類別進行歧視騷擾,也可能會構成差別對待,包括製造不受歡迎的誰或「敵對環境」的行為。

使用看似中性的政策,但仍對受保護群體產生不均衡或有差別影響,則視為差別影響歧視。最常見的差別影響歧視政策是禁止向發育障礙者提供住房或公共住房補貼,這屬於違法行為,因為這些政策會對少數人或殘疾人產生差別影響。

出租房屋時哪些問題不能問?

房東有權篩查申請人,可以要求對方達到財務和信用資格,要求房客證明自己是好房客的擔保程序,這些資格審查和詢問必須應用於所有申請者,並不受種族、民族或其他受保護類別的影響。所以,要求房客提供信用記錄、工作證明、房東推薦,進行家訪和面試這都是可法的。
但是,公平住房法和人權法通常禁止房東詢問可能招致歧視的問題,比如:

  • 您是否殘疾?
  • 您信仰什麼宗教?
  • 您多大年齡?
  • 您在哪出生?
  • 您是否已婚?
  • 您屬於哪個民族?

此外,要求房客提交病歷(除非房客要求使用殘疾設施),要求提供結婚證明,要求提供護照、出生證明或任何可能披露年齡、種族、民族或外國籍/公民狀態的證件,以及要求申請表中附帶照片,都可能會構成歧視。

殘疾人受特殊保護

公平住房法還規定了必須有供殘疾人便利使用的設施,任何在1991年以後建設的多家庭住房必須滿足殘疾人便利使用的要求,確保在公共和共用區域提供殘疾人可用的設施。而且,拒絕對房屋進行合理的修改以容納殘疾人,拒絕修改住房政策和服務以允許殘疾人使用住房,這兩種行為都是違法的。

紐約州總檢察長辦公室民權局、紐約州人權局、住房與城市發展部(HUD)都受理住房歧視方面的投訴。任何具備出租、出售或處理住房申請或長期居住的個人都將為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包括房東、房屋監管人、租賃和管理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和代理商,以及合作和共有公寓委員會成員。刊登歧視性廣告的報紙對傳播歧視限制的廣告也負有責任,借貸機構(如銀行和抵押經紀人)、保險公司以及估價人也對住房歧視負有責任。

 

資料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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