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費 經理也拿 員工要告

時間:08/06/2013 瀏覽: 4902

小費是顧客酬謝服務的方法,但有華資餐館業主將其轉換為論功行賞的籌碼。離職員工對此大表不滿,欲訴諸法律討回公道。律師表示,小費是勞工財產,誰可以拿、誰拿多少均非業主可決定,有明確法律規定與法院判例可循。

在爾灣某華資餐館工作三個月的溫小姐,因小費處置與業主意見不同,雙方關係不歡而散。她說,餐館服務生多半領基本工資,唯一可期待的是小費打賞,但業主卻修改遊戲規則,要每位外場人員除八元的時薪外,只能多拿每小時三元小費。「我在那邊工作三個月,大家一天小費進帳起碼800元,我們才幾個服務生,若一人每小時僅分到三元,那剩下的小費是誰拿走?」

溫小姐忿忿不平表示,當她出面與雇主協調,對方卻回應廚師、採購人員勞苦功高,小費他們也有分,而非獨厚服務生。這種解釋讓她難以接受,她說:「國際留學生打黑工分小費就算了!連老闆在台的親戚持觀光簽證來玩,掛經理頭銜也要搶小費?」幾經斡旋沒結果,溫小姐與另一位同事遞出辭呈,他們不打算忍氣吞聲,現找律師諮詢討回公道。

遭員工強烈反彈,餐館負責人馮先生表示,不擔心對簿公堂。他說:「薪資條內的明細寫得很清楚,對方領多少錢、是薪水、還小費都有存底,我不認為我的餐館虧待過他們。」他接著話鋒一轉,指稱兩人離職後曾到縣勞工局檢舉,稽查員在得知餐館按規定給付工資、小費後,便沒再細問,將其定義為員工挾怨報復。但他說,經此事件已和會計師討論,今後為免糾紛,會將內、外場人員的小費分配改成四比六。

律師徐家鐳說,加州勞工法第351到355條明文規定,業主和管理職人員無權分配小費,除非取得所謂的「聯合小費協議」,由員工自願授權雇主或經理主管分配。若廚師、吧台、清潔人員要分,基於共同服務原則下,可在全體同意下,由服務生或授權者斟酌分配。

律師伍雄傑表示,基於團隊工作(Team Work)觀念,參與提供服務者可分小費,無論送酒的吧台人員,抑或清掃桌面、帶位的人,只要有機會和顧客接觸,均應列入接收小費的對象。不過,擔任管理職的主管、老闆,不應經手或收小費,更遑論以固定金額發放小費,這種作法不無觸法之虞。

會計師楊光明也曾告誡經營餐館的客戶勿碰觸小費。他說,按主流餐館作法,酒保、清潔小弟的小費,得由收受的服務生發放,雇主不宜參與,否則很容易被人質疑為黑箱作業。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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