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地產收入納稅

時間:08/06/2013 瀏覽: 3936

最近,許多來自中港台的華人在美國購置房地產,有人置業是為了投資,有人購屋是自己在美經商。美國稅法有專門的條款規定這類人的納稅,其規則與美國居民不同,本文今天就討論這一點。外國人 (屋主)在美國投資房地產,其租金收入及買賣收入要向美國稅局報稅,不管外國人的個人稅務情況如何,也不管美國與外國人(屋主)的祖國有無稅務協議(treaty)。外國人 (屋主)租金收入有以下兩種納稅方式。

(一)是預扣稅(withholding):

屋主在拿到租金前,已經被扣下稅額了。租金收入是一種被動(Passive)的收入,要預先扣除30%的稅額,假如沒有稅務協議的優惠。例如,租金是5000元,先扣30%即1500元,外國人拿到租金只有3500元。納稅額要按照毛收入計算,而不是照純收入計算。毛收入和預扣稅要在1042-S表上申報,繳稅人必須申報1042表,截止期是第二年的3月15日。

(二)是預估繳稅 (estimated tax):

這是在純收入的基礎上計算,所以可能比上述方式的納稅額要低。這和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和生意一樣,將按照一般的累進稅率納稅,不要預扣稅。屋主可以用毛收入減其花費,如房屋貸款利息、地產稅、管理費、維修費、水電、營運花費、維修、及房屋有關的保險折舊費等。例如,租金收入是5000元,房屋貸款利息、地產稅、管理費、維修費、水電、營運花費、維修、及房屋有關的保險等是3000元,折舊費是1000元,那淨收入只有1000元。外國人 ( 屋主)預估收入1000元。假設稅率是28%,那就先預繳280元。假如外國投資人是個人,在明年用稅表1040NR申報,假如屋主是外國公司,要在明年用1120F表申報。採取何種納稅方式,取決於外國人擁有的財產是否被認為是在美國從事生意。如果僅僅是被動活動(passive activity),比如只有純租約,房地產的所有人不被認為是從事生意,那就必須預扣30%的預扣稅。

假如外國個人能找到合法的解釋,他與美國的生意有聯繫,並向國稅局要求選擇(election),就沒有責任預扣30%稅。假如所有人是外國公司,公司將要繳納分公司利得稅 (branch profits tax),擁有美國地產的外國公司可以選擇美國稅法第882(d)條款,把與美國地產有關的收入當做從事生意收入。如此方式,租金將按照一般的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收入納稅。

現在來談談外國人 (屋主)賣屋時的稅務情況。通常美國人賣房子時,不須預扣稅。當一名外國人賣美國房地產時,不管這個外國人的收入額是多少,必須扣除實現額的10%。扣除的數額並非最終的納稅額,只是預付。外國人必須在明年4月15日申報個人稅表,再正確計算應交(或應付)的稅額。有人會問,外國人若銷售美國資本資產,如股票等,可以不須繳納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但是,「外國投資房地產稅法」(FIRPTA)把房地產視為例外。在這個稅法下,外國人銷售美國地產的利得還是得納稅。

例如,一個外國人持有美國房地產,符合資本資產的條件(即持有至少一年),所有利得還是得按照資本利得稅率繳納。扣住的稅額將按照真正應該繳納的稅額進行加減,多退少補。個人要申報1040NR表,公司申報1120-F表。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世界周刊」(2013年15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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