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明算帳”但不要忘了“律師費”條款

來源:馬京生律師 時間:08/09/2013 瀏覽: 4879

在美國生活中,相信有許多人都經歷過這樣事情:您的親朋好友或者是您的親朋好友的朋友向您提出要藉點錢做應急周轉。您出於同情善意、或礙於情面、或相信那個居間介紹的親朋好友的誠信,您答應藉錢給那個人。本著中國人的“親兄弟、明算帳”的信條,您鼓足勇氣讓那人開出借條。那人也會十分大方地寫下借據,籤上大名,並且信誓旦旦地保證按時還錢。您放心了。您把錢給了借款的人。

您放心了是因為您有字據在握,不怕日後上法庭告不贏他。您放心了是因為您相信美國的司法制度可以保護您的權利。您放心了是因為您相信那個人的承諾,您相信您的親朋好友的眼光。但是,當那個借錢的人開始食言的時候,當您忍無可忍、被迫要找律師打官司時,您才發現,您吃了一個暗虧:您的借據上並沒有一條規定誰來付您的律師費,因此您並不能向對方追討律師費。您的律師費只能從您所追討回來的欠款裡扣出來,羊毛出在您自己的羊身上,您自己在貼錢打官司。

譬如說您借給那人$15,000美元。當他欠債不還時,您才發現,您要花$5,000美元的律師費去打官司。這樣的話,就算您把$15,000元欠款全部追回來了,您已經失去了$5,000元律師費。這個暗虧您是無法向那個欠債的人追討回來的。如果您借給那人$15,000元,可是您可能要花$10,000元的律師費才能打贏官司,那您還要不要打這個官司呢?

 許多人在碰上這種欠債不還的潑皮無賴時,已經感到自己的善意和良知受到很大的傷害了。可是當要考慮請律師打官司時,卻才發現自己大筆的律師費竟無法追討回來。這無疑是對善良人的二度傷害和羞辱。打官司還是不打官司,一時間竟成了善良人的困難抉擇。難道就要讓那潑皮無賴逍遙法外?這種情況都是因為當初在藉據上忽略了加上一條“律師費”條款造成的窘境。

在美國的法律上,特別是在加州,一旦發生民事訴訟官司,勝訴的一方(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可以向敗訴一方追討法庭的訴訟費用,如受理費、陪審團費、法庭書記員費、翻譯費、等等。但是,勝訴一方並不是當然就可以向敗訴一方追討訴訟律師費的。除了極少數的情況之外,一般來講,只有在訴訟雙方事先已經有書面約定,明確說明在發生訴訟爭議時,勝訴一方有權向敗訴一方追討律師費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判給勝訴一方合理的律師費。如果沒有事先的書面約定,那末不論勝訴的一方花了多少律師費來打贏這場官司,他都無法向敗訴的對方追討回來。

因此,在美國訂合約時,“律師費”條款就一定是其中項重要的條款。通常在標準的書面合約中,譬如租約、買賣合約、僱傭合約、等等,“律師費”條款都當然地加在裡面了,所以許多人往往也就忽略了它的存在。所以在個人之間寫一些借款籤條或其它簡單合約時,往往忽略了加上一條“律師費”條款。這種小小的疏忽,就會在日後造成如前所述的很大的困擾。

因此,我要在這裡提醒大家:當您意識到用法律保護自己時,當您意識到需要同對方“親兄弟、明算帳”時,當您要對方簽署還款協義書、或者藉款簽條時,請務必留意在上面加上類似這樣一條“律師費條款”:

 “雙方若在執行本合約中發生爭議,而不得不提起司法訴訟或仲裁時,其勝訴一方將有權要求敗訴一方賠償由此所發生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在訂立“律師費條款”時,請注意在文字上不能是一邊倒地只說某一方可以拿律師費。譬如說:“若借款人到期不還,債權人有權提起法律訴訟追討欠款,並有權向債務人追討進行法律訴訟所花費的律師費”。這樣做將會走向另一個極端:像這種單方面規定只有一方可以要律師費的條款,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法院往往會認為是強勢的一方強加給弱勢的一方的。因此法院將不與認可。所以要避免用之,否則物極必反,反而達不到追討律師的目的。

資料來源:僑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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