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 聯邦殘障人士法案 (上集)

來源:湯毅堅 時間:08/15/2013 瀏覽: 3656

美國的《聯邦殘障人士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在1990年正式簽署成為法律,並且在2008年進行了一次修訂。這個法案旨在保護殘障人士的權益,保障他們在就業、公共服務設施、交通、電信、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服務等方面獲得平等的機會,不受到歧視,就像不因種族、膚色、性別、原國籍、年齡、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一樣。

法定的殘障人士指的是因為身體或精神上的障礙,嚴重影響一種或多種基本的日常活動如看、聽、說、行走、呼吸、用手做事、學習、照顧自己生活、正常工作等能力的人士。癲癇、癱瘓、HIV感染、艾滋病、實質性的聽覺和視覺障礙、精神發育遲緩以及特定的學習障礙等屬於殘障的範疇,但是輕度或短時間的症狀,如扭傷、四肢骨折、流感等等則不屬於殘障的範圍。

《聯邦殘障人士法案》篇幅很長,涵蓋範圍很廣,主要分為就業、公共服務設施、交通、電信、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服務等五個方面。本文只涉及其中的兩個方面,分兩次刊登,本期介紹《聯邦殘障人士法案》有關就業方面的規定,下一期介紹有關公共服務設施方面的規定。

《聯邦殘障人士法案》有關就業方面的規定

《聯邦殘障人士法案》有關就業方面的規定適用於員工人數15名及以上的私營企業、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機關、職業介紹機構和工會等組織。該法案禁止在就業的全部過程中,包括申請、雇用、解雇、晉級、工資待遇、培訓以及其他條款、條件和特權諸方面歧視殘障人士。它適用於招募、廣告、任期、裁員、離職、附加福利和所有與就業有關的活動。

在招募階段,雇主有義務為殘障的申請者提供方便條件,使之能夠順利申請工作。雇主在篩選申請者的時候不得歧視合格的殘障人士,然而雇主也不需要在所有合格的申請者中優先選擇殘障的申請者。雇主可以自行選擇最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做出與殘障因素無關的決定。

在雇用殘障人士以後,雇主需要為殘障職工提供合理的方便條件,包括進入建築物,到達其工作地點;修改或調整該殘障職工的工作安排、工作時間和工作環境,使得殘障職工能夠開展工作,實施基本的工作職能;購買或修改殘障職工所需的設備;提供合格的朗讀者或翻譯人員;適當修改考試、培訓或其他程序。雇主必須讓殘障職工也能使用其他員工使用的所有設施。例如,如果員工休息室處於一個使用輪椅的僱員無法到達的地方,那麼這個員工休息室可能需要修改或搬遷,也可以提供一個類似的替代設施,使得殘障職工能夠和同事們在一起休息。

在法律上,雇主有義務提供這些設施,除非有無法克服的困難。不過,雇主可以等到雇用了殘障員工以後才根據該殘障員工的具體情況進行修改。然而,建議雇主最好能夠盡早著手修改建築,為殘障人士提供基本的進出通道等方便,因為很可能會有殘障人士前來申請就業。

雇主在執行《聯邦殘障人士法案》過程中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獲得政府的財政幫助。一個符合規定的小型企業可能獲取一個減稅額度(tax credit),其值等於符合規定的支出(250美元至10250美元範圍)的一半。另外,任何企業每年都可以獲得15000美元以下的免稅額度,用於清除建築物內或交通障礙,例如台階、過窄的門、不方便出入的停車位、廁所設施和交通工具等,以方便殘障人士進出。

 
資料來源:老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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