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聯邦殘障人士法案(下集)

來源:湯毅堅 時間:08/15/2013 瀏覽: 3660

本文第一部分介紹了《聯邦殘障人士法案》有關就業方面的規定,本期接著介紹該法案有關公共服務設施方面的規定。受到《聯邦殘障人士法案》制約的公共服務設施範圍極其廣泛,其中包括餐館、酒店、電影院、醫生診所、藥房、零售商店、博物館、圖書館、公園、私立學校、日托中心等等,而私人俱樂部和宗教機構受到豁免。

《聯邦殘障人士法案》是一個範圍廣泛的法律,如果某一種做法傾向於排斥殘障人士,就有可能違法。例如,某電影院有排除失聰的人進入的傾向,或者某零售商店不讓患有腦癱的顧客入內,就違反了《聯邦殘障人士法案》。還有一類更微妙的歧視也是被禁止的。例如,顧客用支票付款的時候商店常常要求出示駕駛執照,這通常是合理的做法。但是,如果某商店以駕駛執照作為唯一可接受的身份鑒別的方式,就可能構成違反《聯邦殘障人士法案》,因為有一些人,例如有視覺障礙的人士無法獲得駕駛執照。

為了符合《聯邦殘障人士法案》的規定,有的公共服務設施可能需要做一些調整,例如,把台階改為斜坡,在廁所里安裝扶手,降低電話的高度,重新安排傢具和展示架等等。又如,為了方便輪椅使用者進出,餐館可能需要重新安排餐桌,百貨商店可能需要調整貨架的佈局等等。《聯邦殘障人士法案》要求,如果清除障礙不容易實現的話,可以採用一些替代措施,例如在店內設置店員幫助從貨架上拿取貨物、上門送貨、取貨等等。

公共服務設施可以使用輔助服務手段,以確保與有聽力障礙或視力障礙的人士有效溝通,例如為有聽力障礙的人士配備合格的手語譯員、輔助聽力設備、速記員和書面材料等;為有視覺障礙的人士配備合格的朗讀者、錄音、盲文材料或大字體印刷材料等。也可以採用一些替代措施,例如在餐館中如果侍者或其他員工能夠把菜單讀給盲人顧客聽,就不需要配備盲文菜單;如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和失聰的顧客筆談,就不需要配備手語譯員。

《聯邦殘障人士法案》不要求公共服務設施做那種從根本上改變其服務性質的修改。例如,一個燒傷專科醫生拒絕把一個失聰的骨折患者轉給另一個醫生不會構成對殘障人士的歧視,因為讓一個醫生接受專業以外的患者從根本上改變了其醫療服務的性質。

《聯邦殘障人士法案》原則上對私人公寓和私人住宅沒有約束。然而,如果某一處公共服務設施,如醫生診所或日托中心設置在一所私人住宅內,那麼該住宅中用於該目的的部分就必須符合《聯邦殘障人士法案》的要求。《聯邦殘障人士法案》還規定,如果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屋是租用的,那麼房東和房客雙方都有法律義務消除障礙或提供輔助的服務。房東和房客之間雖然可以由租賃合同確定由哪一方負責,但是仍然是由雙方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聯邦殘障人士法案》既然是法律,就由執法部門強制執行。受到歧視的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命令被告停止歧視的行為;也可以向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投訴,由總檢察長授權提起訴訟,尋求金錢賠償和民事處罰。民事處罰對首次違反的罰款金額為55000美元以下,再次違反的罰款金額為11萬美元以下,對於小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所以,小企業主要非常小心,免得稍有不慎就觸犯法律,蒙受損失。

1990年修訂的《聯邦殘障人士法案》規定,國內稅收法規允許各企業扣除合格的建築費用和移除交通障礙的費用,每年不超過15000美元。它還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將修建費用抵稅。收入總額100萬美元以下或全職工作人員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可能獲取一個減稅額度,等於250美元至10250美元符合要求的支出的一半。符合要求的開支包括去除建築物、通信和運輸的障礙,提供朗讀者、翻譯和其他輔助人員,購買或修改設備等必要的和合理的費用。


資料來源:老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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