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及兩個因刑事記錄申請豁免( Application for Waiver)的成功案例,本文與讀者分享關於因欺騙行為(misrepresentation) 而需要申請豁免的案例。
移民法的欺騙行為不一定要大奸大惡的詐騙,任何形式的不實都可構成欺騙。來自上海的男士,來美後與公民找法律事務所辦結婚移民。事務所人員沒受過法律專業訓練,指導錯誤,建議客戶可隨時登記結婚,稍後才進件申請結婚綠卡便沒問題。移民局面談時,移民官見公民的配偶抵美數天后與公民結婚,認為當初以旅行簽證入境時已有移民動機,屬欺騙行為,要他申請豁免。公民才知道事態嚴重,委託我申請豁免。我了解情況後,發覺有兩名合資格的親屬。除了公民外還有公民配偶的母親是綠卡人士。公民有患癌症病歷,配偶母親亦有小毛病的病歷。我提交公民及公民配偶的聲明書解釋結婚屬一時衝動的決定,沒有預先計劃,所以不存在欺騙動機,附加病例及醫生報告,證明若配偶不能移民,會對他們構成極度困難( extreme hardship)。結果豁免申請獲批。
另一個案就沒有如此順利了。客戶在柬埔寨與配偶結婚後為他辦??移民申請。在領館面談時,領館發現配偶以前曾用未婚夫簽證入境及在美國居住。領館問配偶有沒有曾經到美國,配偶撒謊說沒有。更糟糕的是配偶今次用了別的名字及出生日期申請。結果領館要配偶申請豁免。客戶委託我申請豁免。移民局的結論是有足夠證據證明若客戶的配偶不能移民,對公民親屬構成極度困難,但客??戶的配偶所犯的是存心及嚴重欺騙,所以移民局運用酌情權否決了其豁免申請。我為客戶上訴,可惜上訴局以同樣的理由否決上訴。
上文提及豁免申請的要求,申請豁免必須有合資格的美國公民/綠卡的親屬,還要證明若外國人不能移民,會對其合資格的親屬構成極度困難( extreme hardship )。如果外國人違反移民法的案情嚴重,即使達到極度困難的標準移,民局亦有酌情權不批准其豁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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