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首次罰款免除(The IRS’s First-Time Abatement Penalty Waiver,簡稱FTA)計畫已設立12年,可惜一直乏人問津,據統計2012年國稅局向268億元的個人,公司及工資稅申報人發出3790萬張的「罰單」(每單平均707元),其中「未及時」(Failure to file, Failure to pay and Failure to deposit)罰款佔全部罰款的74%,根據財政部總檢查署(TIGIA)的預估,2010年個人未及時申報平均豁免額為240元,未及時付款平均豁免額為84元,但高達90%的被罰者沒有申請豁免。
由於國稅局的罰單自動產生,所以根據要求豁免人收到「罰單」之前,收到「罰單」之後及已付「罰單」三種情況,可以有三種不同的申請方式。
一、收到罰單之前。最簡單的例子便是4月15日傍晚將稅表投入信筒,但隨即發現郵筒當日收信時間已過。趕緊給國稅局寫信,「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告訴國稅局這是「初犯」,國稅局允許這種「小技」三年內施展一次。即只要過去三年中你沒有收到國稅局的「罰單」,你就有權利申請並得到豁免。舉例來說,「東岸」建築公司2010年4月15日前申報2009年公司稅(1120)時因低估公司營利未報預交稅(2008年公司稅的100%或2009年公司欠稅的90%),因屬「初犯」,懇求國稅局免除罰款獲准。2012年公司從「合夥人」轉為「S」,公司稅申報截止日從4月15日提前為3月15日,但2013年初股東在國外出差,直到4月15日前才返國向會計師遞交報稅材料,遞交1120(S)稅表後必然會收到「Late Filing」的罰單,因此會計師可以代表股東向國稅局「陳情」要求取消延遲申報的罰款。
二、收到罰單之後。這應該是公司和個人稅申報中經常遇到的情況,現分別舉例如下。李醫生診所(PLLC)於2013年第一季度申報工資稅(941表)後收到國稅局「回溯」調整(Look Back Adjustment)違規「罰單」(國稅局一般追溯過去的18個月以判定工資預交稅是否應提高或縮短預交間隔期限),罰款計算標準為941工資預交稅的2%至10%。李醫生診所在2012年底曾收到國稅局關於Look Back的通知(Reminder),但被擱置一旁,現在只好呈交罰款通知給會計師。好在工資預交稅未交是屬於初犯,會計師可以通過E-Service(因專業報稅人使用率過低,國稅局計畫於2013年8月關閉服務,但遭到數千專業報稅人的抗議,要求保留),打電話或寫信要求國稅局免除條款。陳先生2012年股票投資虧損未報,2013年收到國稅局罰款通知,原來他有許多「Wash Sale」和「Disallowed Loss」,實際營利需要補稅,因此陳先生可以請會計師準備1040X,核實國稅局計算的欠稅並加利息(利息不可免,但免除罰款可以減少原先計算的利息),同樣可上國稅局網站(E-Service),寫信或打電話,說明自己的「疏忽」(Reasonable Cause),非「故意」(Willful)所為,並且是「初犯」(三年內未曾申請過),一般國稅局都會批准。
三、已付「罰單」之後。如上所述,國稅局的統計顯示2010年以來90%的被罰款人都沒有申訴自己應得的權利。正確的做法是遞交843表(Claim for Refund and Request for Abatement),註明原被罰稅表種類(如1040,1120,941等)和所交罰金,以及你認為不該被罰的理由,國稅局一般在四至六周可審批退款。舉例來說,李小姐2012年被國稅局查稅,由於逐項扣減中的不實申報,補稅約4000元,罰款為800元(欠稅額的20%),經諮詢會計師後,李小姐填寫了843表,申明非「故意」且「初犯」(三年內未曾申請過),因此很快收到了「退罰」。
罰款免除政策在各州市也廣為推行,以紐約州市為例,2005年以來設立「自動披露以求免罰計畫」(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唯申請人只限於收到「罰單」之前,但不限於每三年可申請一次,即只要有正當理由,可連續申請豁免。注意如果申請人已收到紐約州市的未及時申報通知(即使無活動),則失去「主動申報」的機會,罰款也無法免除。(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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