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以出庭作證嗎?

來源:權立宏律師 時間:09/06/2013 瀏覽: 10116

8月22日,薄熙來案件在濟南開開庭審理,谷開來作為重要證人,並且作為薄熙來的妻子,出庭做出了不利於丈夫的指證。這種做法在當今的中國來講是可以的,因為中國現行的法律沒有關於禁止配偶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相反,中國的現行法律規定任何對案件了解的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如果被傳喚,需要出庭作證,即便存在與當事人特殊的關係,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一旦證人受到個人情緒的影響做出偽證,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在美國,法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和中國的法律規定卻是大相徑庭。在美國,配偶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是十分困難的,這是因為在絕大部分的刑事甚至已經民事化的案件中,當事人(被指證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一種稱為“配偶特權”的權利來阻止其配偶出庭作證,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支援當事人的這項權利。打個比方講,如果薄熙來案件發生在美國,就算是谷開來願意出庭作證,薄熙來也可以通過行使“配偶特權”來阻止她出庭作證的。

下面我們就詳細向大家介紹一下“配偶特權”。出於社會穩定、社會道德等因素的考慮,美國很早就設立了該“配偶特權”,一方配偶不能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任何資訊來作為指控另一方的證據,法院更不能強迫一方配偶出庭作證。但是權立宏律師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某些資訊取得于婚姻關係前,則這些資訊是不受“配偶特權”保護的。但是,即使婚姻在庭審時已經結束,只要是資訊取得于婚姻存續期間,仍然是受到“配偶特權”保護的。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權立宏律師繼續拿薄熙來案件舉例,假設該案件發生在美國,如果在薄熙來和谷開來結婚前,谷開來就獲得了有關的案件資訊,那麼薄熙來是不能阻止谷開來出庭關於這些資訊的作證。然而,就算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前,雙方已經離婚,關於婚姻期間谷開來掌控的案件資訊是不可以作為證據的。這一特權也有一些例外的規定,比如在下面這些案件中就不能行使“配偶特權”,包括有關夫妻之間財產的民事訴訟,一方提起的對另一方的刑事訴訟,離婚案件以及子女的監護權案件等。當然,行使或者否決配偶特權的最終決定權在法官。

除了“配偶特權”外,在美國受到法律保護的特權還包括律師與客戶之間交流資訊的特權、醫生與病人之間交流資訊的特權、神父與信徒之間交流資訊的特權以及心理治療師與病人交流資訊的特權等。這些收到保護的資訊是不可以隨意透露給第三方的,不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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