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親屬關係,但卻不能遞交I-130申請?陳冠英律師事務所續上周進一步說明如下:
(2)綠卡申請受益人與美國公民結婚時,其前次婚姻的孩子年齡超過18周歲,不能遞交-130申請。一位台灣來的林小姐與在台灣的前夫離婚後來美工作,林小姐與前夫有一名17歲的女兒,經過台灣法院裁定,女兒被判定跟隨林小姐生活,也一起來到美國。林小姐在美國工作兩年後與一位美國公民史密斯先生相愛結婚,由於林小姐的女兒這時已超過18周歲,史密斯先生便無法為其遞交I-130申請。
(3)夫婦雙方沒有同時出現在結婚儀式上,或者沒有完婚,不能遞交I-130申請的。來自中國大陸的李先生是通過政治庇護獲得綠卡,他的女朋友還在中國大陸無法來美,由於李先生獲得的是政治庇護綠卡,不想冒險回母國與女友結婚,他通過代理辦理了結婚手續。雖然李先生自己遞交I-130申請時出具了結婚證書,可夫婦雙方實際上沒有同時出現在結婚儀式上,移民局不承認李先生及其太太的婚姻關係,拒絕了李先生為太太遞交的I130申請。
(4)通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獲得綠卡的,想要與前夫或前妻復合,除非滿足以下任一個條件,否則不能為其前夫或前妻遞交I-130申請:1.申請人,即通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婚姻獲得綠卡者,必須在持有綠卡滿五年,才能為前夫或者前妻申請綠卡;或者2.申請人如果沒有持有綠卡五年以上,但可以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說明當初與美國公民是真心相愛而結婚,而不是因為想要獲得綠卡身分而結婚的;或者3.與申請人結婚的美國公民已經死亡。如來自英國的Ms.White在英國原來有一段婚姻,由於夫妻雙方感情變淡,雙方無奈之下離婚。來到美國後,Ms.White與一位美國公民Mr.Black相愛結婚並獲得綠卡。然而Mr.Black在與Ms.White結婚第三年時不幸罹患癌症去世。Ms.White持有綠卡不到五年。後來Ms.White與前夫在網路上相遇,Ms.White與前夫找回過去相處的感覺,兩人想要再婚。Ms.White與前夫再婚之後,為其提出I-130申請,之後前夫與Ms. White在美國團聚。
本文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Lori Yue Luo Teffs)參照陳丹鴻律師文章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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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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