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的錯誤觀念

來源:黃麗華律師 時間:09/13/2013 瀏覽: 3942

離婚猶如結婚一樣,乃人生的重要抉擇。不過,離婚所牽涉的法律規定及程序,就較結婚複雜得多了。

如何在加州辦理離婚?許多夫妻對加州離婚法一知半解。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錯誤法律概念:

1.只有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才能在加州申請離婚。

事實:任何在加州住滿6個月及在加州某縣住滿3個月的居民,不論持有移民或非移民身份,都可在該縣所屬的法院申請離婚。

2.除非對方在婚姻關係中犯錯,否則我不能單方申請離婚。

事實:加州的離婚法不論過錯,只要一方認為意見不合就可申請離婚。申請人不必事先徵得對方同意或分居一段時間。

3.夫妻若長期分居,婚姻關係會全自動結束。

事實:婚姻是一種法定關係。若要終止婚姻,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辦理離婚。加州離婚法規定,離婚的生效日期,是在對方收到申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訴書後6個月加1天。在離婚未生效之前,雙方仍具法定夫妻關係。

4.雙方若是協議離婚,只須私底下簽署協議書,然後拿去公證便可生效。

事實:要合法離婚,必須向法院依法提出申請及取得法院判決才會生效。公證的目的只是公證簽名或宣誓內容的真實性,不具其他法律效用。

5.父母辦理離婚,法官通常會判予母親孩子的監護權(Custody)。

事實:不一定。加州法官在判決孩子的監護權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發點。法官會考慮各方因素, 確保孩子的安全、健康及穩定的成長環境。一般而言,父母有同等的撫養權利和責任,法官對父母一視同仁。若小孩是初生嬰兒,母親較有機會獲得較多的小孩的監護時間,但隨著孩子年齡增長或入學,父親可要求較平均的監護時間。

6.所有婚後擁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夫妻各佔一半。

事實:不錯,加州離婚法規定,夫妻各佔一半婚後的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如何計算共有財產,往往界線難分。假若是單方財產(Separate Property)例如遺產繼承、禮物贈送,即使是婚後擁有,由於不算共有財產,對方無權分享,反過來說,即使是婚前擁有的財產,例如房屋,假若在婚後仍用自己的收入繼續供款,由於婚後收入屬共有財產,對方便對這這財產有一定的法律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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