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有過美國簽證經歷的人,對“移民傾向(immigrant intent)”這個詞相信不會陌生。在申請F-1/2、B-1/2或J1/2簽證的時候,有的人被拒簽,美國使領館會告知依據是INA 214(b)。美國移民法指的是移民傾向。移民傾向有點像以前中國的“投機倒把罪”,是一個口袋罪, 什麼都可以往裡面裝。看著不順眼, 就可以動用這把尚方寶劍,把你咔嚓咔嚓。 INA214(b) 規定,任何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都被假設為具有移民傾向。只有申請人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之後,才能獲得非移民簽證;也只有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之後,才能進入美國。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有罪的推定, 也有無罪豁免。 “雙重傾向原則”(Dual Intent Doctrine)就是針對移民傾向而設計出來的例外。某些特定的非移民簽證,法律允許有移民或不移民的雙重傾向,申請人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即使有移民傾向,也仍然可以拿到非移民簽證。
美國移民法INA§214(b)明確指出,H-1B(不包括H-2、H-3或者專門給智利和新加坡公民的H1B1工作簽證)和L類型的移民簽證不受“移民傾向”的約束。換句話說,就是允許上述類型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具有移民傾向。 H-1和L類型簽證的雙重傾向最早來源於美國1990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ct of 1990, Pub. L. No. 101-649, 104 Stat. 4978; effective October 1, 1991.)。此法§205(e)明確規定,H-1申請人不需要證明他們沒有在本國的永久居留意圖。同時,美國法律從未要求過L簽證申請人證明他們的本國永久居留意圖。因此,美國移民局(USCIS)和美國國務院(DOS)在實際操作中也認可H-1和L簽證的雙重傾向。比如說,勞工卡獲批或提交優先移民申請(preference petition)不會導致H-1B或L簽證的申請被拒。根據美國國務院的文件(DOS cable no. 91-State 171115 para. 2 ,May 24, 1991),雙重傾向延伸適用於H-4和L-2家屬簽證。
雖然IMMACT 90 在條文上只認可H-1B和L的雙重傾向。美國移民局在實際操作上也承認給條約投資商貿易商E-1/2類型簽證可以具有雙重傾向。其根據是移民法INA §101(a)(15)(E) 沒有要求該類申請人證明他們的本國永久居留意圖。
給擁有傑出才能人士的O-1簽證也被允許具有雙重傾向。根據移民局的規定8 CFR §214.2(o)(13) ,勞工卡獲批或提交優先移民申請(preference petition)不會導致O-1簽證的申請被拒。該類申請人可以給予O-1非移民簽證暫時合法居留美國境內,在此期間,可以合法地提出永久居留申請。這條規定並未延伸適用至O-2輔助人員。
根據移民局的規定8 CFR 214.2(p)(15) ,給演員和運動員的P簽證也適用雙重傾向,但是並未延伸適用至協助人員。移民局的這項規定具有爭議,因為移民法INA §101(a)(15)(P)明確要求該類申請人證明他們的本國永久居留意圖。
K1、K3和V簽證也適用雙重傾向。 K1是美國公民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臨時簽證,K3是美國公民的配偶的臨時簽證,V簽證是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的臨時來美親聚簽證。這些簽證都允許你有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圖。
TN簽證是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後美國給予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的非移民工作簽證(加拿大公民適用TN-1簽證)。其特點是沒有名額限制,無需繁瑣的雇主勞工證,初始有效期為三年, 還可以無限期續簽。從移民法的角度看,TN簽證被歸類到INA §214(b),受移民傾向制約。但是,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論認為,TN簽證應該被允許有雙重傾向,因為移民法沒有明確要求該類申請人證明他們的本國永久居留意圖。 1996年,美國INS(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s, USCIS的前身)福利部門商務貿易分支的主管Yvonne LaFleur發表文件建議,TN簽證持有者在提交了移民申請的同時,應該被允許保留非移民意圖。雖然這份文件對移民官員沒有強制約束力,但是仍然在很多入境口岸被採納。
總的來說,從移民局的實際操作上看,允許雙重傾向的非移民簽證類別有:H-1B、H-4、L-1、L-2、O-1、P、E、K- 1、K-3、V、TN簽證。 TN夾在允許雙重傾向與單純的非移民簽證中間。一方面,TN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允許雙重傾向的非移民身份;另一方面,較之單純的非移民身份,TN多了一些靈活性。
需要指出的是,移民傾向可能會影響到F,J,M,B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但並不是說非移民身份持有人不可以申請移民。我們見到很多F1學生, 在讀書的時候, 就成功地通過遞交NIW國家利益豁免或者EB1特殊人才等方式申請移民獲得綠卡。移民申請的記錄可能會導致F1/F2, J1/J2, M1/M2, B1/B2等非移民簽證申請受阻, 也可能會妨礙到這些人身份的延期, 轉換或者OPT的申請。這主要是因為在申請簽證的時候, 或身份延期,轉換的時候, 表格上會問到你有沒有遞交過移民申請。這就給政府一個機會來審查你的移民傾向。但是, 移民申請不會對一個正在F1/F2, B1/B2, J1/J2身份下維持其現有身份產生影響。因為,你只要保持現狀,你不給政府機會去審查你的移民傾向問題,政府也就不會做出一個affirmative action裁定你違反現有身份。我們建議那些希望遞交NIW或其他移民申請的學生學者,在遞交了移民申請後,在拿到綠卡或回美證之前,要避免出國旅行。但是, 如果他們持有H1B,L1等允許雙重傾向的簽證, 則大可不必擔心移民傾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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