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許多人壽保險既有保險功能,也有投資功能。購買人壽保險的華人逐漸增加,但知道人壽保險需要納稅的並不多。本文就是要探討人壽保險的稅務問題。
國稅局對保險定義的測試是,這個保單是不是一個投資工具,其合約要滿足國稅局的要求。從國稅局的角度看,假如一個保險合約不能滿足州法和國稅局法定的保險定義,就不可享受稅務優惠待遇。國稅局將根據保單類型、簽發日期、死亡給付數額和已交保費等決定。保險公司必須遵守這些規則,執行這個條款。
由於人壽保險被認為是個人花費,人們不能在聯邦退稅表中用保費抵稅。許多公司給員工購買五萬元的團體人壽保險,而公司支付的人壽保險費用是稅務花費。這個費用沒有作為收入報告,因此國稅局也不向你徵稅。公司支付超過五萬元的保費(premiums)將會產生具有經濟價值的應稅收入。因此,應當問清楚公司支付的保費是稅前的還是稅後的。
人壽保險的保險收益(proceeds)的納稅取決於幾個因素,包括你是否支付稅前或稅後的保費。一般來說,個人購買一份人壽保險保單,或公司給雇員購買一份保單,其保費可能是稅後資金支付的。
最近,一些公司一般提供選擇,通過退休計畫購買人壽保險,且使用稅前的資金。這裡有幾個規則。稅前供款經常含有一定的收入稅優惠,但是你每年要按照保單的純人壽保險的經濟價值繳納一點稅,如現金價值與死亡給付之間的差額。在死亡時,保單中的現金價值,即死亡給付的一部分,屬於應稅收入。你的保險受益人在收到死亡給付時將不得不支付收入稅。
收到死亡給付的受益人不一定必須繳納聯邦或州的收入稅。如果死後留有一份50萬元的人壽保單,受益人不必為收到這50萬元而繳納收入稅。不管是否支付完所有的保費,或者雇主是否支付完保費,受益人一定可以拿到這50萬元。
假如死亡給付是分期付款而不是一次付款,就涉及到不同的收入稅規則。分期付款的利息部分根據受益人的稅率是要納稅的,而本金部分則是免稅。在某些情況下,保險給付可以包括應稅遺產。在死亡時,假如保險單上的所有人有任何事故,保險單上的死亡給付將包括在應稅遺產中。
所有權事故包括改變受益人的權力、取走貸款的權力及退保的權力。而且,假如在死亡前三年取消保單,保單中的死亡給付將被放入其應稅遺產中。為了避免包括在應稅遺產中,受益人或者信託人將成為所有人(owner)。
假如所有人、投保人和受益人是三個不同的人,向受益人支付的死亡給付將屬於意想不到的應稅禮物。保單中的現金價值成分部分將積累延稅。不像定期壽險保單,有些人壽保險保單,如終身壽險,有現金價值成分。在現金價值增長時,也許有超過支付保費的現金價值。一般來說,只要你不賣、提款或者退保,你可以延遲繳納收入稅。但是,一旦你出售、提款或者退保,你的提取與支付的差額將按照一般收入納稅。
有的保險支付紅利。紅利是保險公司當年營利的分配。支付的紅利不要繳稅。不管你是拿現金、存入保險公司、購買附加的人壽保險,它們被認為是保費的返還。只要你拿的比支付的少,你僅僅是收回你的費用,不用納稅。但是,假如你把這些紅利存入保險公司,他們用此獲得利息,你收到的利息屬於應稅的利息收入。
你可以從人壽保險現金價值中提取現金,在現金值以內是免稅的。假如你的提取超過現金值,超過的部分按照一般收入納稅。你可以從你的保險單的現金值中貸款,而你的死亡給付和現金值將被減少。但是,你不能減少你已經支付貸款的利息。(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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