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生育旅遊的常見法律問題

來源:張大欽律師 時間:09/23/2013 瀏覽: 11551

為了孩子贏在起跑線上,獲得更多發展機會,越來越多的中國父母赴美進行“生育旅遊” (Birthing Tourism) )。與之相伴隨,月子中心也在美國大都會區如雨後春筍地湧現,尤其在華人集中的洛杉磯聖蓋博谷和羅蘭崗地區,呈現成行成市的發展趨勢。月子中心可以向孕婦提供食宿、交通、醫務、代辦證件一條龍式的服務,但碰到實際法律問題的時候,會力不從心,無法保護孕婦的權益。更重要的是中美兩國存著巨大的語言、文化和製度的差異,中國父母在這一場艱辛的生育之旅中一定會碰到法律問題。稍有處理不當,就可能招致嚴重的損失,危害切身權益。

美國是以規則立國的法治國家,中國父母只有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保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洛杉磯張大欽律師事務所願結合法律規定和實踐,來解答一些和赴美生子相關的最常見問題:

1. 赴美生子, 孩子的身份問題

美國主要採用出生地主義原則確定初生嬰兒的國籍。根據1868 年憲法第14 條修正案:“所有在美國出生或在美國歸化,並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以及其所居住州的居民,任何州都不能製定或執行任何削弱美國公民權利或豁免權的法律。”也就是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享有“出生公民權”,自然獲得美國國籍,而不管其父母的國籍、膚色和法律身份。

美國是發達國家中唯一保持“出生公民權”的國家,本土出生的新生兒除了自動獲得美國國籍,也享有相應的待遇和福利,包括醫療保險、各類補助金、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kindergarten 到K12一共13年免費義務教育和大學低息助學金等。比綠卡持有人更優越的,這些“嬰兒”公民長到21周歲,便可以為父母及兄弟姐妹申請移民美國。

2.赴美生子,其意圖有違反遊客身份嗎? B-2允許來美生子嗎?

在法理和民事關係層面解讀,所謂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當前美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中國孕婦持旅遊簽證(B-2)在美生子,這是得到美國政府的普遍認同(例如美國駐法國使館和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網站上就有明確??這點。另外, B-2簽證是頒發給赴美旅行娛樂的申請人,正如美國政府網站顯示的信息那樣,B-2包括“旅遊觀光”、“醫療”以及“其他聯誼、社交或服務性質的活動”。如果將中國孕婦申請B-2簽證來美生孩子解讀為“醫療”或參加“服務性質的活動”,那就是順理成章的合法行為,符合遊客的身份。
既然美國沒有禁止來美生子,為什麼美國使館經常拒簽孕婦呢?很多人對此表示不解。美國海外簽證官的對孕婦的拒簽,並不是基於赴美產子違反了美國的某一法律,而是因為美國移民法賦予海外簽證官很大的事實裁量權,簽證官行使裁量權而拒絕簽證申請。根據INA法案214(b)條款,海外簽證官對簽證申請人進行嚴格的事實審查,首先一律假定申請人“有移民傾向”,然後由申請人自證沒有移民傾向。如果海外領事館的簽證官整體上認可申請人的主張和信用,且沒有移民傾向,就會頒發簽證;如果簽證官衡量申請人的整體情況,認為申請不符合美國移民法和簽證目的,就會拒簽。儘管美國國務??院有權審查簽證案例的判定情況,但其管轄範圍僅限於司法解釋,而不是裁定事實。海外簽證官對於所有簽證案例都有最終判定權。
在實踐中,當簽證官會對B2簽證申請人的情況作一個整體衡量,並不會簡單地因為申請人懷孕了就拒簽。例如簽證官會考慮孕婦有沒有故意隱瞞本身到美國的真正動機,有沒有對簽證官說謊。如果存在這樣的行為,簽證官就認為申請人缺乏誠信而拒簽。又如,當孕婦如實反映赴美生子的目的,簽證官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會濫用美國的醫療福利制度,是否有足夠的財政能力支付其所有支出。如果簽證官存有疑慮,也會拒簽申請。總之,簽證官會從整體上衡量,對簽證申請作出一個最終的判斷。

3. 美國海關有權僅僅因為“懷孕了”就拒絕遊客入境嗎?海關有權檢查一個外國孕婦的身體嗎?有沒有隱私權和due process 的問題?

赴美產子父母拿到美國旅行簽證,並不表示可以萬事大吉、高枕無憂。入境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官員還是有可能查問他們,甚至拒絕入境。正如海外簽證官一樣,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有很大的權力,他們既能決定旅客是否能夠入境,又能決定旅客入境逗留的期限。

美國聯邦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發言人克魯茲(Jaime Cruiz)指出,美國沒有特別的法律或者條例,僅僅因為婦女“懷孕了” 就拒絕遊客入境。美國移民法也沒有禁止赴美生子的相關規定。那些被遣返或者禁止入境的人是因為沒有如實回答海關官員的問題,存在欺騙或詐欺等行為。他進一步指出,如果赴美生子的孕婦被海關及邊境保護官員擋下,他們會詢問孕婦是否自行支付醫院的費用、如何支付費用、在哪里居住等問題。海關會檢查入境者的護照是否過期,是否有合法的理由進入美國等。

而實踐中我們律師經常碰到的案例,多數是因為官員認為孕婦申請簽證和入境理由不相符而拒絕入境。為此,赴美生子的孕婦除了做好被質疑的準備外,還應攜帶跟簽證一致的文件以證明。

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可以擋下任何人問話,但並不能檢查孕婦的身體,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有其他特殊規定。在美國, 哪怕是警察, 要搜查人的財物, 房子,身體,都需要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及法院搜查令,人命關天的情況除外。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第十四修正案第二款規定:“任何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以正當法律程序限制地方各州。自1965年格瑞斯沃德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就確定隱私權是受正當法律程序保護的基本權利,並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官員未經同意檢查孕婦的身體行為,毫無疑問已經觸及孕婦的隱私權,本應受到憲法保護。

同時,美國憲法很少把外國人地國籍作為享有正當性程序權利的一個條件,也就是美國政府一般會給予外籍合法入境者(甚至非法居留者)一個公平的機會以糾正或反駁政府的不當行為,保護外國人的憲法權益。

但實踐上,美國憲法只適用於美國國土。根據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進入美國國土的外國人才賦予憲法的正當程序權利;沒有進入美國領土的外國人,並不能享有該權利。為此,當孕婦被官員擋在海關,法律意義上並沒有進入美國國土,不受憲法的正當性程序保護。

4. 海關通常會以什麼理由拒絕孕婦入境呢?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每年會拒絕上萬人進入美國。拒絕外國人進入美國的原因包括:不正當的旅行文件、受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意圖、不符合免簽項目的旅行、走私禁止物品、有犯罪行為或歷史、違反移民法等。其中違反移民法包括:逾期拘留、嘗試使用假文件進入美國、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等。

在實踐中,孕婦進入美國海關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第一,要誠實回答官員的問話。第二,要準備好充分的財務證明,以備查問。美國官員和民眾特別擔心海外孕婦濫用美國的醫療服務, 認為海外孕婦沒有繳納任何稅費,就不應該享受美國的福利。但是如果孕婦能夠提供如何支付醫療費用的證據,就能夠解開海關執法人員的質疑和顧慮,順利入境美國。

5. 美國有可能修改憲法禁止孕婦入境嗎?有可能區別對待外國人在美國所生孩子嗎?

雖然美國部分民眾對海外孕婦赴美生子不滿,個別的共和黨人也試圖推動國會修憲,禁止孕婦入境美國、區別對待國內外孕婦或者取消“出生公民權” ,但我們並不認為美國會為此修憲。

(1)美國修憲的門檻高,操作難度大。美國憲法賦予人民“出生公民權”,只有通過新的憲法修正案才能改變或者取消該項權利。這需要2/3以上國會議員和3/4的州的表決支持才可能通過。作為少數黨的共和黨人在國會推動這項修憲案,只是為了取悅保守派選民而採取的政治策略,並不具備太多操作空間。事實上從1993年內華達聯邦參議員Harry Reid,從1996年共和黨提案到2009年喬治亞中醫院Nathan Deal,國會一直就“出生公民權”存爭議,但從未實現修憲。

(2) “出生公民權”是美國憲法精神的體現。自1868年“出生公民權”實施145年來,它已經成為美國人權立國的基石,體現了美國平等與自由的價值觀。如果廢除“出生公民權”或者禁止孕婦入境不僅僅遭受美國人民的反對,影響到美國自由、平等的國家形象,還會違反人民自由遷徙的權利,違背憲法的基本精神。

(3)赴美產子帶給社會的影響富有爭議,並非完全有弊無利。例如大多數赴美產子的中國父母有比較好的經濟能力,除了自我承擔生孩子的醫務費,還大肆消費購物,生完後便迅速回國。不但沒有給美國社會帶來負擔,相反還給美國帶來經濟利益,促進經濟發展。

雖然修憲不太可能,但修改聯邦《移民與國籍法》和各州法律還是可能的。 2010年,亞利桑那州的共和黨議員就曾試圖制定州立1070號法案,要求在該州出生的嬰兒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在美有合法公民身份,才給嬰兒發出生證。雖然該法案最後未能正式生效,卻得到該州大多數議員的支持。同時,美國移民研究中心也提議修改現行聯邦《移民與國籍法》,希望可以減少生育旅行的“投機者”,建議在使領館簽證人員拒籤的原因中,添加一條“是否有意圖在美國分娩”的條款,以明確法律的灰色地帶。

綜合而言,美國是個民主社會,國會立法要考慮到各方面利益團體的主張,在沒有統一意見、排除爭議前,不可能針對孕婦專門修憲。相反,政府更有可能調整簽證入境法律和政策,加大打擊以欺詐手段獲取簽證的力度。

6. 在美國的屬地領土(五十州以外的領土, 如關島, 波多黎各)等地出生的小孩也會有美國公民身份嗎?有何不同?

美國國土包括五十個州,華盛頓特區,還有薩摩亞,馬里亞納,關島,波多黎各屬地。當孩子出生在美國國土,毫無疑問地取得憲法之下的“出生公民權”,自動擁有美國國籍。然而,並非所有擁有美國國籍的孩子就是美國公民。依據美國法律法律,在美國屬地薩摩亞和Swain的島(AS)兩個屬地出生的孩子是美國國民,擁有美國國籍,但並不會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國民national”和“公民citizen”的主要區別是在政治上。沒有公民身份的美國國民不能投票或者擔任公職,例如,他們不能競選美國總統。除了這點區別,他們在權利和福利方面基本一致。美國國民可以像公民一樣申請護照,註明“美國國籍”;他們可以移居任何到任何一州,自由教育、工作和生活,而不會受類似中國的戶口管理制度的限制。

7. 孩子出生後, 母親可以因為孩子是美國公民就有理由來美國或居住美國嗎?

根據美國移民法,美國公民滿21歲後才可以為父母和兄弟姐妹申請綠卡。此前,公民“孩子”的父母不能利用孩子的公民身份在美國定居或工作。

8. 政府打擊月子中心,會直接影響到該中心孕婦的權益嗎?

美國地方政府打擊整頓月子中心,不會直接影響到外籍孕婦的生育旅遊權益。
一方面,生育旅遊或孩子的“出生公民權”是美國聯邦政府管轄的事務,跟地方政府沒有關係。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根據聯邦法律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享有自主權,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由於移民簽證、出入境事務,甚至包括孩子的“出生公民權”等等都是聯邦事務,由聯邦政府管轄,地方政府沒權干涉。即使地方政府打擊整頓月子中心,也不能對月子中心內孕婦的移民簽證事務指手畫腳。

另外一方面,月子中心營運是一個地方事務,地方政府有權進行整頓和追究業者法律責任,但不會直接懲罰孕婦。美國各州、縣和市政府都有權在健康、安全、建築、環境等方面製定地方法規,管理商業行為。正如養老院一樣,月子中心應該符合地方政府在健康、安全、建築、環境上的法律要求。如果月子中心用民房改建而沒有政府許可,就是屬於違章建築,政府當然有權追究業者法律責任;又如,將民宅改為多個不合規的客房,居住的人數嚴重超標,當危急到孕婦的生命健康安全時,地方政府理應就責無旁貸的進行調查、整頓或查封。但這些違規經營跟孕婦沒有直接的關係,孕婦並不需要擔心。

9. 給懷孕了的有意來美國生小孩的人士一些中肯的, 實用,有效的申請簽證或入境建議。

生育旅遊是一場風險之旅。赴美生子的中國父母在辦理美國簽證、入境美國、選擇美國月子中心等方面會碰到很多風險和挑戰。根據我們的經驗,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1) 在來美國之前做好研究和計劃。首先要從語言、文化和社會制度上都了解美國;要準備充足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選擇正規的月子中心,調查其經營狀況,包括月子中心有沒有經營執照,民宅房間面積和居住人數多少及衛生條件等等,以免在生產和護理過程中產生糾紛。

(2) 簽證入境的時候,要誠實回答移民官的問題。正如我們跟成千上萬的簽證申請人強調過的,赴美生孩子的申請人務必如實回答移民官的問題,不能撒謊。美國是個法治和誠信的國家,守法的同時也必須做到有誠有信。無論孕婦申請旅遊或者商務簽證來美生孩子,都應該遵守美國移民法律,誠實回答簽證移民官的問題。否則,一旦被簽證官或者海關官員認定申請人有欺騙行為,輕則導致警告、給予短期逗留,重則導致拒簽、遣返回國,甚至留下不良記錄,影響日後入境美國。

(3) 在美國期間,不要參與任何欺詐行為,比如騙取美國政府的福利、製造假文件等等。美國很多民眾反對海外孕婦赴美生子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擔心海外孕婦沒有向美國納稅,產婦和嬰兒卻享受美國的醫療福利。由於只有美國公民和居民才能享有的諸如免費奶粉等福利或醫療服務,如果該福利被濫用,民眾當然不滿。

(4) 如果遊客來美生子已經變得實在太敏感了,不妨變通一下, 申請其它簽證。工作人士簽證(如H1B, L1, O-1等), 或者是F-1學生或J-1交換學者,他們在美國的居留期限可以較長,這樣就有充裕的時間來生小孩。時間長,意圖自然轉換, 周圍的人更容易接受一些。而且,工作人士要給美國政府交稅,納稅人在美國就是主人,主人在美國生小孩,理順多了。

(5)要認識到孩子成長過程中的風險和代價, 為孩子做一個長遠的準備和規劃。例如,孩子的中國旅行證每兩年要更新,美國護照也需每五年更換新證,中國父母就要及時安排更換。又如,子女在16歲之前都不可能獨自在美國生活,除非有朋友或親戚願意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為此,中國父母在不能長期的居留美國時候,怎麼辦?這些都需要提前了解和規劃。

生育旅遊是一場艱辛之旅,到達終點者會獲得美國的禮物。赴美生育的父母只有掌握相關的法律武器,才能為未來的孩子贏得和保護好這份珍貴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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