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簽證:E-1、E-2介紹

來源:梁勇律師 時間:09/25/2013 瀏覽: 2965

E-1和E-2簽證

E簽證是給與美國有雙邊投資或貿易條約的國家之公民來美投資或進行貿易活動的非移民簽證。此種簽證有一些其它簽證沒有的獨特的優惠。比如﹐雖然E簽證的首次有效期是兩年﹐但是只要申請人證明他將來一定回國,就可以無限期的申請延期。這就比L簽證的七年極限優越。另外﹐E簽證的全部手續可以在申請人所在地的美國領事館辦理﹐不需要在美國國內向移民局提出。申請人把I-129E表遞交美領館﹐美領館全權處理。這樣提出的申請可以很快就有結果。

E簽證的一些特徵:E簽證可以用來進行美國與和美國有貿易或投資條約的國家之間的貿易與投資活動,適用於各種投資與貿易方式,從大型的跨國公司到個人都可以用E簽證。 E簽證可以給公司的股東、管理人員或公司普通員工申請。

E簽證的一些規則:

1、申請人的國家必須和美國有貿易(E-1)或投資(E-2)的雙邊條約。

2、貿易或投資公司的51%股權必須由與美國有條約的國家的公民掌握。

3、申請E簽證來美的人士必須是與美國有條約的國家的公民。

申請案件需符合以上所有要求﹐如果有一項不符就不能獲得E簽證。

注意:中國大陸和美國沒有條約﹐所以中國大陸的公民沒有資格申請E簽證。台灣和美國有條約﹐所以台灣公民可以申請E簽證。

E-1簽證﹕

1、申請人必須來美進行“貿易”活動。 1990年以後﹐“貿易”的範圍有所擴大。現在﹐“貿易”的定義包括交換或買賣物品或服務。在這一定義下﹐可以申請E-1簽證的貿易範圍已大大擴大。

2、申請人的貿易活動必須是“重大的”(substantial)。在解決來美活動是否“貿易”之後﹐下一個問題是來美的貿易活動是否是“重大的”。移民法沒有規定貿易額的下限﹐貿易是否重大可以從貿易量、交易次數和貿易的連續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3、申請人的重大的貿易活動﹐絶大部分必須是在美國和申請人所在之貿易條約國之間進行的。這一點移民法是很明了的。申請人所作的國際貿易﹐50%以上必須是在美國和貿易條約國之間進行的。

4、申請人來美的工作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可以以E-1身份﹐來美進行兩個類型的工作。

第一:申請人可以來美作主管級的工作。

第二:申請人是普通員工﹐但是因為有特殊技能需要來美幫助公司順利運轉。申請人如果詳細考慮以上的問題﹐在提出E-1簽證申請時﹐批准的機會是很高的。

E-2簽證

E-2簽證是給予和美國有投資條約的國家之公民來美國進行非永久性的投資活動。大家要把E-2身份和勞工移民第五優先的投資移民身份分清楚。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身份。 E-2是非移民短期身份﹐投資移民是永久的居留身份。 E-2簽證的基本要求和E-1大致相同。也就是申請人的國家和美國必須有有效的雙邊投資條約。如果是法人來美投資﹐法人的50%的股權必須被條約國公民掌握。

除此之外﹐申請人還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投資的必須是積極(active)的。一個投資是否是積極的﹐取決於投資的資金是否已經投入項目而不能改變。如果申請人只有資金財力的證明但是還沒有把資金投入項目﹐這不是積極的投資。消極的投資在地産、股票等項目都不能用來申請E-2。

2、投資必須是“可觀”(substantial)的。投資是否可觀沒有一個絶對的標準。美國政府用一系列的指標來衡量投資是否可觀。首先﹐移民局和國務院沒有訂立投資的最低金額。 5萬美元以下的投資也可以是可觀的。在衡量金額是否可觀時﹐政府要看投資金額在此種商業領域是否合適。

3、投資最好創造就業機會。移民法也沒有明確要求申請人的投資必須創造就業機會。但是移民法要求E-2投資不能是“邊緣化的”(marginal)。移民官解讀“邊緣化”涵意包括投資要創造申請人以外的就業機會。申請人最好有詳細的計劃﹐證明將來有能力創造就業機會。

4、申請人在投資項目裏扮演重要角色。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將在投資項目裏扮演重要的角色。角色是否重要﹐取決於申請人是否有決定公司政策和發展的權力。一般主管級的職位都是重要的角色。


資料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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