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人壽保險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9/30/2013 瀏覽: 2699

問:我有投保人壽保險,但膝下無兒女,將來我走後沒有人可傳接遺產,所以想把受益款項捐贈給慈善機構,該怎麼做?

答:基本上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指定某一慈善機構為受益人,自己持續是壽險持有人,這麼做的話,即使您是壽險捐獻者,還是有權在活著的時候全權使用壽險的內含價值、將壽險挪作生活費用。

捐獻者維持壽險所有權的另一好處是,在有生之年內,都可以改變受益人,或者調整捐獻的比例,所以,如果突然發現指定的慈善機構不盡理想,就可換其他慈善機構,或者降低捐獻比例。

但這種作法有個主要的缺點,那就是,雖然在世時有權操作壽險、往生後得到遺產稅抵減,卻不能在活著的時候因為捐贈壽險給慈善機構而享有所得稅抵減,也沒辦法享受助人的成就感與快樂。

如果無法接受前面提到的缺點,也許可考慮第二種方法─那就是,將壽險所有權轉讓給慈善機構。

保險業者保德信(Prudential Insurance)人壽保險部門行銷長戴倫表示,一旦採用第二種方式,慈善機構將變成壽險持有者;壽險所有權轉讓後,慈善機構可選擇繼續保有壽險、也可予以變現,一旦慈善機構選擇持續保有壽險,捐贈者就要選擇繼續支付保費。

新澤西州理財業者Summit Financial Resources負責人薩爾沃薩爾指出,捐贈者將壽險所有權轉讓給慈善機構,所捐贈的壽險本身以及為了替慈善機構保有該壽險而支付的所有保費,都能享有稅賦減免。

薩爾沃薩爾表示,針對壽險本身,捐助者通常可以就壽險市值、或者捐贈者的「基準」(在所有權轉換日前累積支付的保費減去所收到的任何紅利及提款)兩者中,選較低的價值申報稅賦抵減,以壽險為抵押的任何貸款都可被納入抵減,如果債款超過捐贈者的「基準」,捐贈者可能會欠稅。

如果慈善機構決定保有壽險,而且捐贈者捐贈出來的金額等同於直接給慈善機構的保費(慈善機構之後會繼續支付保費),那麼,捐贈部份的稅賦減免將以捐贈者調整後所得總額的50%為上限;相對的,如果捐贈者在完成壽險所有權轉移後、將保費直接支付給保險公司,支付保費的稅賦減免上限將是30%,該捐贈者的其他慈善捐款都將明顯使減免上限降低。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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