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宗買賣在法律上都構成一個契約關係,而房地產交易只有書面合約才有法律效力。在買賣房屋時口頭上的合約是無效的;任何房屋買賣合約必須白紙黑字詳細的列出買賣細節;同樣,一年以上的租約也需要有書寫的合約。
當買方拿到合約時,請不要急著簽署。買方擁有“契約審閱權”,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去充分理解合約的所有細節。簽署前,買方一定要完完全全瞭解合約,因為在房地產買賣過程中引起糾紛而導致訴訟時,“我不理解合約的內容”並不能作為推翻合約的理由。請記得,買方如發現合約有任何不明白的細節時,務必諮詢專業人士,在完全理解合約後,再決定是否簽署。
買賣房地產時,賣方也要注意加州民事法第1102條(CA Civil Code§1102) ,規定賣方必須填寫房屋狀況報告(Disclosure Statement) ,詳細列出房子的所有狀況。就算房子有任何瑕疵,賣方也要誠實交代房子的所有缺陷。誠實交代缺陷可能會影響房子的市場價值,但賣方若故意隱瞞而造成買方損失,買方有權向賣方索償。為了避免交屋後的糾紛及訴訟,賣方必須從實及詳細填寫房屋狀況報告。
如果賣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房屋狀況報告,買方有可能行使延長盡責調查時間(Due Diligence) 的權利。買家可以利用這段調查時間檢查全部合約,檔,和房子。如果在這段時期發現有任何瑕疵,買方通常可以無罰金退出這宗交易。
請記得,買賣房地產時只有書面合約是有效的。簽約前,買方務必完全瞭解合約的細節才簽署;而賣方一定要從實詳細填寫房屋狀況報告。如切實執行以上的建議,買賣雙方均可避免之後的糾紛。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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