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起紛爭 母親錯失兒子監護權

來源:賀秀娟律師 時間:10/18/2013 瀏覽: 2667

對於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來說,能夠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及小孩的撫養權問題,則無論是對小孩還是對當事人自己都是非常有好處的。但和平解決離婚如果後續事情處理得不好,也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近日在美國發生的一​​起因小孩監護權引發的訴訟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為了幫助讀者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特整理出本案例以供讀者參考。

Elaine和Todd選擇快速的無過錯離婚程序(No-Fault Divorce Process)離婚,沒有要求法院處理他們的5歲兒子Jeremy的撫養權問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口頭同意Jeremy由女方Elaine撫養,由Todd支付撫養費。離婚後Todd再婚,並搬到離他們以前居住地2,000公里以外的另外一個州生活。 Elaine為了Jeremy能夠與Todd維持良好的父子關係就讓他在暑假的時候到Todd家居住6個星期。可是讓Elaine沒想到的是,6個星期過後兒子沒回來,卻收到法院寄來的訴訟文書。原來Todd的妻子為了避免支付撫養費,要求Todd爭取Jeremy的撫養權,於是Todd​​便將Elaine起訴到了當地法院。

為了應訴,Elaine不得不搭乘飛機遠赴Todd所在地法院、聘請當地的律師。雖然Elaine和她的律師積極地準備各種材料,但是她所有的見證人都在自己所在州,她的律師也表示無能為力。在庭審的時候,Todd提供一系列的證據證明兒子已經在他家安定下來,他本人和他現在的妻子會是很好的父母。最後法院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Todd,並要求Elaine支付撫養費。

母親失去年幼兒子的監護權,每年只有暑假時可以和兒子待三個星期,每個月還要支付一筆撫養費,這何嘗不讓人覺得惋惜!

我們在為這位母親惋惜的同時,有必要對這位母親的行為進行分析。很明顯這位母親犯了三個重大的錯誤:一是在離婚的時候沒有書面解決小孩的監護權問題,這使得小孩的監護權沒有真正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來;二是在沒有監護令( Custody Order)的情況下,讓Jeremy到他父親家里居住。如果在本州島申請到監護令,則有權利要求任何有關小孩的問題都需要在本州島審理;三是在收到法庭傳票的時候沒有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不僅耗費大量的金錢和事件,更是失去了在本地法院打官司的優勢。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通過本案例提醒讀者,在美國離婚,即使是無過錯的撫養權,法律程序及該有的法律文書一定要具備,必要時應該選擇一位專業的律師來給予指導或委託辦理,以免發生本案中這位母親的慘痛經歷。

出處:賀秀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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