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 I-485 是申請綠卡的最後一步, 但是也不是誰都能交的。一些基本的要求, 在 INA 245 有詳細的規定。現在,就這些 具體的條條框框談一談。
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有兩條路,境外 申請移民簽證,或是境內申請身份調整。 I-485 是申請身份調整的表格,所以申請人 必須身處美國境內。又由於申請美國移民 僧多粥少,大家都在排隊,因而引入了優 先日期當前的要求。 在境內等候調整身份 的申請人,必須自始至終嚴格要求自己, 包括合法入境、無身份違例、當前身份合 法。
1. 申請人必須身在美國才能申請
首先,提交 I-485 的申請人,在申請 之日必須身在美國。那就是說,人不在美 國的申請者,必須先買張直飛美國的機票, 才有可能來申請 I-485.
有人問,我的領導在中國,現在回不 來,能不能我先替他(她)交個 I-485 ? ——可以呀,你得先偽造領導的簽字。
有人問,我的配偶在優先日期不當前 的時候回國了,走之前已經簽好了 I-485 備用。現在優先日期當前了,我能幫他 (她)寄出去嗎?我沒有代簽,是他(她) 自己簽的字。
可以呀,如果他(她)不在乎申請被 拒(是 denial 而不是 rejection)。移民局怎麼知道提交 I-485 時,我是 否身處美國? 你的 I-94,還有其它的在移民局的身份紀錄,還有RFE.
還有,雖然你確實是在美國境內,但如果是下面的情況,你仍然不能申請:過 境無簽證、入境免簽證、機組成員或船務 人員。
2. 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必須當前
好了,你是在美國。在美國的人就可 以隨時申請 I-485 嗎?說的好,不是在美的 人什麼時候都可以交 I-485 的,還有一個必要條件是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必須當前。 那麼,怎麼知道優先日期是否當前呢?還 有,我的優先日期是哪天? 配偶的綠卡都已經收到了,我是不是 什麼時候都可以交 I-485 了?
不是!優先日期當前是隱含著一個條 件,即主申請人有一個在自己名下的移民 申請,I-130 或 I-140. 其批准與否,不改 變優先日期當前的事實,因而沒有任何的 影響。這就是移民申請和身份調整可以同 時提交的理論基礎。
對於主申請人的家眷(副申請人), 在主申請人沒有提交 I-485 的前提下,是不能單獨提交自己的 I-485 的,即使優先 日期已經當前。
在主申請人提交 I-485 之後,副申請 人可以在優先日期當前的任何時候提交 I-485,甚至在主申請人獲得綠卡之後,謂 之 follow-to-join.
3. 申請人必須是合法入境
什麼叫合法入境?合法入境是指入境 時經過了美國海關的檢查 (Inspection),不 論是陸路、海道、還是空機。過關的同時, 並獲得一張 I-94 卡片。
所以,在 I-485 中 Part 3 的那問 "Were you inspected by a U.S. Immigration Officer?" 你 一 定 得 答 "Yes". 答 "No" 的 話, 你 的 I-485 是不能被批准的。
我的綠卡是公民申請的,是不是沒有 這一條限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申請人必須無身份違例
I-485 的申請人,如果在最近一次入境 以來,有過身份違例,其 I-485 將不能被 批准。對於工作移民 EB 而言,有 180 天的 寬容。
身份違例在這裡有三種情形,一是最 直觀的 I-94 過期,二是老美很看重的非 法工作,三是 I-94 有效期內的其它身份違 例。
具體的討論請參見“身份違例”一文。 關於非法工作的認定,任何一天中工作無論是半個小時,還有 16 個鐘頭,都算 一天;期間的認定,是從第一天非法工作 開始,至非法工作的最後一天,其間的日 歷日。
如王五給家公司做 CPA,每周四下午 去兩個小時,在 1/6/2011 和 12/29/2011 之 間工作,其非法工作不是僅僅 13 天 (52 wk x 2 hr = 104 hr = 104 / 8 days = 13 days),也 不是實際工作的 52 天,而是前後持續的 365 - 5 (1/6/2011 前 ) - 2 (12/29/2011 後 ) = 358 days.
如果你有這方面的憂慮,不妨在交 I-485 之前,先離境再入境,以洗刷之前的 “污點”。
I-485 只審查最近一次入境之後的身 份狀態。"The adjudicator must only examine the period from the date of the alien’s last lawful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must not count violations that occurred before the alien’s last lawful admission."
注意:這個最後一次入境,是釘死在 遞交 I-485 之前的最後一次入境。
申請 I-485 的同時,你可以申請 AP. 此後用 AP 入境,不能清洗之前的記錄。提 交 I-485 之後,使用 H/L/K/V 入境,同樣 也不能清洗之前的記錄。
這一點要求,對於公民的父母、配偶、 子女,是網開一面的。
5. 申請人當前身份必須合法
一般來說,同學們都會很小心地保持 自己的合法身份。如果有身份問題,只要 不超過 180 天,其 I-485 批准也不會受阻。 但是老師要強調的一點,就是遞交 I-485 時, 申 請 人 當 前 身 份 必 須 合 法 (a lawful nonimmigrant status).
如果申請人在遞交 I-485 時,既沒有 合法身份也不是合法停留(詳細討論見“合 法身份”與“合法停留”一文),即使其 身份違例不超出 180 天,I-485 也是斷不能 被批准的。
這裡舉一個例子:
王五的太太是H-4, 其 I-94 是 1/16/2012 到 期。 之 所 以 和王五的 I-94 不同期, 是因為王五中途換工作時 沒 有 同 時 延 H-4。 王 五 的優先日期將於 2/1/2012 當前。王五太太不想花錢 去交 I-539,覺得即使有身 份問題也才 15 天而已,滿足 I-485 的 180 天條件。
非然。 當 王 五 太 太 於 2/1/2012 申 請 I-485 時,因為其身份失效,其 I-485 定將被據。
從表面上看,王五太太符合 245(k) 的 180 天規定。但是,她不幸觸及了不能碰 的 (c) 八條中 (2) 的和 (7).
王五太太應該在 1/16/2012 之前提交 I-539,在 2/1/2012 申請 I-485 時即使沒有 合法身份(因為 I-539 不可能會如此之快 就被批准),其合法停留也保證了 I-485 的安全。如果王五太太在 I-94 過期之後, 才讀到本文,下面是亡羊補牢之大法。
1‧ 離境再入境,以求一勞永逸;入 境之後提交 I-485;
2‧ 或立刻提交 I-539,在其抵達移民 局之後再申請 I-485。
3‧ 如果已經交過了 I-485,參考上面。 雖然遲交的 I-539,沒有滿足延期的合法身 份之要求。但在移民局的手冊中,你的情 形可以考慮為“technical violation”,所以 有相當的機會能夠被批准。當然,最保險 的還是一勞永逸之法。
在合法停留期間遞交的 I-485,如果其 待決的非移民申請後來批准了,則坐實了其遞交 I-485 時的合法身份。然而,非移 民申請如果被拒,其 I-485 也將面臨同樣 的結局。
引申來說,在 AOS 狀態再申請 I-485, 是瞎子點燈白費蠟。
類似的還有,主申請人等到自己的綠卡拿到之後,再讓依附身份的配偶、子女 去申請 I-485,為時晚矣!
在綠卡批准之後,主申請人的非移民 身份因此失效,主申請人配偶和子女的依 附身份也皮之不存。
即不能滿足申請時關 於 245(c) 合法身份的要求,盡管在 245(k) 的寬容之下。
如 果 提 交 I-485 是 在 副 申 請 人 的 I-94 到期之前,也許可以借用“technical violation”之由一試,雖然由上面的分析已 知身份是實實在在已經非法。
有的同學在當前身份失效,且沒超出 180 天的時候,認為由於有245(k) 的保護, 所以仍然可以提交 I-485. 這種認識是不全 面的。因為 245(k) 豁免的是工作移民的少 於 180 天的身份違例,但是並沒有豁免當 前身份失效。
下面是 245(k) 的兩個例子:
王五是 H-1B 且 I-140 的受益人,在上一次入境之後曾被 lay off 了仨月 / 或曾 打第二份零工四周,但是現在是在依 I-129 為該雇主工作。王五現在可以交 I-485.
王五同上,太太是 F-1,但是日感學 習壓力頗重,上個學期只上了兩門課(F-1 全日制學生要求注冊三門課),現在是三 門。王五太太現在可以交 I-485.
這一點要求,對於公民的父母、配偶、 子女,也是網開一面的。
6. 其它
I-485 的被拒,囊括在 245(c) 中,要點 已經在上面做了介紹。
下面幾點也要注意才是:
‧ 有過 J 身份,既沒有豁免成功也沒 有回國兩年;
‧ 以 K 簽證入境,最後結婚的不是 K 的申請人;
‧ A、E、G 身份沒有填 I-508 或 I-566 表格;
‧ 臨時綠卡獲得者;
‧ 有締解令在身。
另外,年過 21 歲的子女,不能作為 副申請人提交 I-485,除非滿足 CSPA 的條 件。I-485 的被拒,不會是突如其來的,一 般都要經過 RFE、NOID 或 Interview 的過 程。申請人都會被給予充分的機會,去搶 救其 I-485。
被誤判的 I-485 申請,申請人可以通 過 I-290B 抗辯。
資料?源:美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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