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簽證憑藉自身的種種好處和優勢成為跨國公司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赴美的熱門選擇。 L-1A簽證首簽居留期為3年,但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持證者首次居留期限為1年,期滿後再申請延期居留2~3年。最近移民行政上訴委員會(AAO)發布一則僅三人規模的分公司申請L-1A延期遭拒而後成功上訴的案例,對剛成立的小公司申請L-1延期具有代表意義,Immigration Express特將該案整理歸納如下:
本案的申請方是一家從事材料包裝行業的成立一年的美國分公司。受益人目前是該公司的副總裁兼首席運營官,去年持L-1A簽證被總公司派到美國負責新公司的運營,運營一年後申請L-1A延期。申請材料和補件中顯示受益人負責整個分公司的運營,其下屬包括一名銷售人員和一名兼會計、客服的行政人員。該申請於2013年6月遭移民局加州服務中心拒絕,理由是:申請方未能證明他聘用的受益人具備合格的管理和行政能力,所從事的工作是管理和行政職位。
隨後,該案件提交至??AAO。申請方在律師的幫助下,提供了大量的材料證據證明移民局的判決不當,包括:
第一,正面論證受益人符合法定條件,具備合格的管理行政能力。
律師提供系列材料證明,根據《移民和國籍法》,受益人的職責屬於管理職位,表現在他經營著公司的美國分支,分支與母公司國際市場部密切聯繫和合作,第一個財政年的收入達到57萬美元;該分公司是母公司所必需的,是進軍美國市場乃至美洲市場的唯一分支。受益人具備人事任免權,其中不僅包括對分公司下屬,還包括母公司8名下屬;對其職權內的事務有自由裁量權和決策權,負責公司美國市場任務的分配、採購、策略制定等;移民局將受益人工作劃分為“日常銷售工作”的結論是錯誤的。
第二,反面論證移民局只依分公司本身的情況,沒有全面整體考慮。
移民局根據提供的職位描述中多處出現銷售字眼,便認定受益人80%的時間涉及銷售活動;同時,受益人的2名美國下屬都不是經理,主管或專業人員,因此判斷申請方的組織結構不足以提升受益人所從事的高級管理工作。
律師指出,移民局錯誤認定了受益人職責的性質,並沒有全面考慮公司集團的合理需求和發展階段。於是提出了材料反面論證:申請方目前處於發展美國乃至美洲市場階段,銷售和擴大產品市場佔有率為主要目標,依賴母公司團隊的緊密合作,受益人需要同時監管在母公司一個美洲市場銷售團隊;管理的手下人員的學歷、工作職位、工作內容;受益人的工作職責主要是指導和管理公司的財務、貿易、管理和銷售活動,建立財政和預算計劃和目標,與母公司聯絡和全權負責與客戶和專業服務提供商的談判,而銷售活動則由銷售人員直接參與進行。
AAO通過審理申請方提交的證據,認為考慮到該公司目前的合理需求,受益人具備合格的管理能力及所從事的工作屬於高級管理工作,同時認為移民局主要是基於美國分公司人員情況做出決定,沒有考慮母公司的人員配備水平。申請方已經充分證明受益人符合L-1A跨國公司主管的資格,因此批准了L-1A延期的申請。
Immigration Express評論:對於新成立的小公司而言,由於公司規模小,人員數量少,公司的機構組織和職能劃分不清晰等一系列原因,使得移民局判定受益人管理能力不夠或者不是從事高級管理工作從而導致L-1延期被拒。本案成功逆轉的關鍵在於,申請方聘請了一名了解L-1領域的有經驗律師,證明受益人確實符合法定條件,貨真價實,因此最終獲得了批准。 (L-1A上訴案例見《管理公司3200萬賬戶,L-1A被拒最終上訴成功》)
鑑於L-1申請尤其是延期的複雜和難度,Immigration Express建議您還是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資深顧問。
文章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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