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規定入籍申請人必須“(1) …在綠卡批准後,申請入籍之前,連續在美國居住至少五年,並且在這五年中至少有一半的時間處於美國境內;以及(2 ) …從申請入籍到獲得批准的這段時間內連續居住在美國。”
這就是常常提到的“5 年規則”。當然也有例外,比如《移民法》中的一些條款允許某些合法永久居民(LPRs)減少或獲豁免該五年等待期。比如美國公民的配偶、美國軍隊成員或一些美國員工
連續居住期的中斷
依照8 USC§ 1427(INA § 316)的規定,導致連續居住期中斷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A. 出境超過 6 個月但少於 1 年
“在入籍要求的在提交入籍申請前或提交入籍申請後復議前的連續居住期限內”離開美國境內超過6個月但少於1年的,將會被移民局推定為居住期連續性的中斷。然而,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其“在此期間沒有實際放棄居住美國”,這種推定則可以被推翻。
推翻此推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1. 申請人沒有終止他在美國的工作;
2.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和21周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仍然在美國境內;
3. 申請人保留他在美國境內的住房;或
4.申請人在境外沒有工作。
B. 出境超過1年
"如果在入籍要求的連續居住期內(提交申請前後)離境美國超過1年的,該居住期的連續性將被打斷。"
不過有一個例外,如果該申請人滿足如下條件,無論其離境時間多長都不會打斷入籍要求的連續居住期:
1.“在獲得綠卡後一直身處美國境內至少長達不間斷的一年”;
2.“其後,由於受僱於美國政府或美國司法部認可的研究機構,或受僱於美國公司並完全或部分從事美國公司的對外貿易,或在美國企業控股50%以上的海外分機構工作,或該申請人在獲得美國綠卡之後才開始在美國為成員國的國際組織中工作”;
3.申請人“在上述工作開始之前(無論其在何時離開美國境內)且在離開美國境內屆滿連續的1年之前提交聲明(N-470表格)以證實該離境滿足美國司法部的要求,屬於為美國政府工作,或為該機構進行科學研究,或為了發展對外貿易或保護該美國公司在境外的資產,或者受僱於美國為成員國的國際組織,並且該申請人是在成為綠卡持有者之後才獲得的該項工作。”
4.“並證明該離境期間是為了以上的目的。”
“申請人的配偶和尚受申請人撫養的未婚子女在美國境外居住期間也可以獲得該利益。”如果申請人由於出境一年以上中斷了入籍所要求的連續居住期的話,他“可以在返回美國居住達到連續4年零1天后提交入籍申請。”
C.居住期中斷的其他情況
如下情況也會導致居住其連續性的中斷:
1.“在獲得綠卡之後,在報稅時填寫'外國非居民(nonresident alien)'身份”;
2.“任何由於被驅除的離境將終止申請人的綠卡申請也當然的中斷申請人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
3.“申請人在驅除程序中通過移民法官的審查最後重新獲得綠卡身份的,將中斷其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
二、提交申請的日期
入籍申請人“可以在要求的連續居住期屆滿前90天提交入籍申請。”因此如果申請人希望盡快獲得公民身份,她可以在入籍要求的連續居住期屆滿前90 天提交N-400申請。 N-400 申請當前的審理時間大約為5個月。
文章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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