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補件通知中常見問題及對策

來源:張大欽律師 時間:10/28/2013 瀏覽: 5339

外國企業家或商界人士在選擇移民美國途徑時,如果對EB5投資移民的風險望而卻步,對EB1特殊人才移民的標準感到高不可攀,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也許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

EB-1C所說的高管職位,是要有實際管理職能的。光是企業法人,老闆或股東,但沒有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還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級執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級經理(managerial officer)。 EB-1C受益人在提交移民申請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必須在美國未來雇主的海外相關機構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已經連續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EB-1C移民的優勢很明顯:無需證明勞工短缺,沒有排期,三步可並作一步走,快速獲得綠卡。在各種的移民選項中,EB2,EB3等等都需要申請勞工證(PERM)。獲取勞工證是一個耗費時間並且花費昂貴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確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國工人可以勝任該外籍人士申請的職位。勞工證申請程序不但耗費時間和金錢,一旦出現了最低限度滿足要求的美國工人,勞工證申請就可能被拒絕。另外,勞工證申請要求長期穩定的僱用關係,受益員工被申請雇主綁在一起。一旦受益員工需要離開或變換工作,所有移民申請全部作廢。對比於其他職業移民,EB-1C不需要排期,而且由於免除勞工短缺證明而獲得更大的自由空間。另外,EB-1C申請跟投資移民(EB5)一次性出資一百多萬或50多萬的資金要求和潛在風險比較,EB-1C對受益人的資金的壓力可以說是“小菜一碟”。

總之,跨國公司高管移民省錢省時省力。獲得了綠卡後,高管人才可以縱橫捭闔, 自由馳騁。

由於上述各種好處,申請EB1C的人越來越多。在此,張大欽律師事務所願結合實際辦案經驗,談談EB1C移民申請補件通知中最常見的問題和對策。移民官最喜歡質疑兩個方面:1)美國雇主支付高管薪水的能力, 2)受益人的管理職責。

1)美國雇主薪酬支付能力

EB-1C的申請人是美國雇主,受益人是外國高管。由於美國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 要把海外關聯公司的高管調派到美國來長期主持工作,因此提出移民申請。

根據移民法,EB-1C美國雇主必須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企業或關聯公司。其次,美國雇主和在國外的機構必須在美國境內和美國以外的國家進行業務運營,提供經常,連續,系統的商品和服務,而且該美國的雇主必須正常經營至少一年以上。最後,美國雇主必須具有給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財政能力。

在以上三個方面的要求中,移民局對美國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的審查特別嚴格。這種嚴格審查的挑戰也是理所當然,因為美國政府不希望高管到了美國反而成了社會負擔。為達到移民局對支付能力的要求,美國雇主起碼需要符合下面三條標準之一:

1. 美國雇主的淨收入不得少於對受益人承諾工資;
2. 美國雇主當前的淨資產不少於雇主對受益人承諾的工資。淨資產是指當前資產減去當前負債的差額;
3. 美國雇主實際僱傭了,而且已經在支付給受益人所承諾的工資;

據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備忘錄規定,雇主需要有力的文件證明其財政的支付能力,這些主要證據包括:年度報表,聯邦稅表以及審核過的財務報表等。除此之外,對於有100名全職員工以上的雇主,移民局還允許以雇主財務主管(或同等級別公司管理人員)出具的確認有財務能力信件來代替其它的證明文件,例如一封證明信,證明公司具有超過100個員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請人的薪水,那樣雇主就不需要出示稅表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因此,對於有100人以上的雇主來說,證明公司經濟能力非常容易滿足條件。

此外,申請人還可以向移民局提交補充證據,包括資產負債表、資財損益表,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個人所的稅報表。雖然這些補充證據在某種程度上證明申請人的財政支付能力,但由於這些證據並不是主要的證據,移民官有裁量權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2)受益人的管理職責

EB-1C申請的受益人是調派美國公司工作的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顧名思義,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處在公司員工框架的上層職位,層次明顯比L1B中的特殊技術工人或一般勞工高。為了確保EB-1C的受益人不會給美國工人造成競爭,惡化工作條件,移民局對受益人的工作職務和能力會嚴格審查。在EB1C申請過程中,如何有說服力地證明受益人的管理職責是另外一個大的挑戰。

在移民法上,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都有特定的含義。常人很容易理解技術工人的工作性質,而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的職能以及他們之間差異難於把握。 EB-1C對受益人中的“經理能力managerial” 的要求表現在:

• 管理公司內部某些組織、部門等;
• 管理並控制公司內部其它監督、管理或專業部門的工作;
• 如果受益人直接管理其他員工,那麼受益人應該有權聘用和解聘員工;如果受益人不直接管理其他員工,則其職務應當是公司內部的高級職位;
• 進行日常運營的決策工作。一線的前台的經理並不能因為其管理職能就視為移民法上的“管理能力“,除非被管理的職員是屬於專業員工。

EB-1C對受益人的“ 執行能力executive” 的要求如下:

• 指導內部組織或部門的管理工作;
• 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規劃;
• 廣泛參與決策工作;
• 只接受更高層的管理人員、董事會或股東的一般性的指導。

移民法上的高管可以分兩種: 管理性經理(supervisory manager)和功能性經理(functional manager)。

所謂的管理性經理(supervisory manager),一般要管兩層以上的人,至少一層專業人士。管理性經理是管理高級員工,而不是處理第一線的基本事務。所謂高級員工是指一些有管理職責、專業技能的員工。往往管理性經理也有僱傭和解僱其他員工,或處理其他人事問題的權力。例如,我們在餐館裡的見到的大堂經理,即使他們給我們打了一個大折扣,我們一般也不能稱他為EB1-C裡面的“經理”,因為餐館經理不是管理擁有專業技能的員工,而是管理第一線的服務員(first line workers)。此外, 車間生產線的線長,或者建築工地上的工頭,恐怕都無法滿足EB1C要求的管理職能和位階要求。

所謂職能性經理(functional manager),可以不管員工。但他必須管理公司的一個核心職能。如財務,市場,技術測試,質量監督,審計等。例如,基金經理, 手頭管著幾千萬美元的客戶資產,但手下一個兵都沒有。這是符合EB1C高管職能的。又譬如,一個公司的法務總監,他手下只有一兩個助理,但是整個公司的所有法律事務都有外邊的律師負責,法務總監只是協調外面的律師的工作和監督公司法律事務的處理。這也是符合高管職能的。

移民局審查EB1C材料時,會格外關注受益人工作職責是否符合移民法上高管的定義。申請人對職位的工作內容的描述必須清楚地指出,受益人將會從事管理性還是執行性的職位。此外,移民局還會審查其他的材料,例如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受益人下屬的的職位、申請人準備招聘其他員工以使受益人專門從事其管理性或者執行性職能的計劃、申請人公司從事的業務等等。

其次,移民局會質疑受益人是否真的執行該職責。高管的工作時間應花在公司管理監督上,而非公司產品生產,服務遞交,或者一線工人監督。

為了應對移民局的這些挑戰,我們一再強調:

1. 移民官的審理視角有些時候和商業世界的實踐是不盡相符的。譬如說, 現實中,哪怕是集團主席巴非爾, 也有可能要會見客戶,或者親自簽單。不可能只坐在辦公室裡制定政策。但移民官他是不希望看EB1C高管參與產品或服務的一線生產,銷售,或直接接觸客戶。如果高管將大量時間花在開拓市場,銷售產品,那麼移民官會懷疑:這是EB-1C定義的經理嗎?美國還需要更多這樣的銷售經理嗎?沒有正確地分配工作的時間,會導致移民審查官的狐疑。

2. EB-1C的申請內容必須是嚴格根據最新和最準確的的美國移民法規。特別地,對於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的職責描述,一定要在移民法規特定的解析意思之內。

3. EB-1C申請內容要言之有物,有理有據。 EB-1C申請人需要準備系統、完善的證明文件,例如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圖,審核過的財務報表等等。有力證據是有力申請的保障。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就不要誇大受益人資格,否則,會導致收到RFE甚至否決。

4. 律師的工作就是方便移民官的工作。越是繁瑣厚重的證據,越要用直白明了的方式呈現。受益人和律師花100個小時來準備材料,為的是能讓移民官在30分鐘內看懂材料,痛快按下批准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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