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濱縣中餐館打工的李小玫,月前其雇主以餐館生意不佳將她裁員,她於是向加州就業發展局申請失業救濟金,卻被拒絕,原來雇主給她的是1099表,她的身分是獨立契約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並不是員工(employee),沒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
李小玫非常氣憤,向就業局投訴,目前已對其雇主展開調查。
聯邦勞工部官員指出,將員工歸類為獨立契約工,不是少數族裔社區的問題,而是廣泛發生在加州及全美各地,因此已成為加州就業局、國稅局、加州稅務局(Franchise Tax Board)等單位關心的議題。若發現雇主是蓄意將員工歸類為獨立契約工,將罰款,否則對正派經營者不公平,因為後者為了聘雇員工,將付出更多成本。
官員說,員工若被視為獨立契約工,雇主將不受勞工法須給付員工最低時薪及加班費,也不必替員工購買勞工傷殘保險等法律的約束,經營成本自然減少。
律師杜惠莉指出,將員工混崤為獨立契約工,主要發生在小店,因缺乏法律常識,不清楚兩者區分。基本上,若雇主聘雇的人的工作時間及地點是由雇主決定,這人就應該算是員工。
如雇主聘人清潔公司場址,不但提供清潔工具,並責成受聘者每天要到公司報到清掃,且上班時間固定,如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6時,就應歸類為員工,雇主年底時應提供其W-2表格。
但如果這人清掃時間是由自己決定,清潔工具也自己準備,且一周只來三次,就應歸類為獨立契約工,雇主就其服務若超過600元,須提供1099表。
杜惠莉說,如果聘請的人算是員工,即使只有一人,雇主也有必要替其購買勞工傷殘保險。
就業局工作人員則說,失業救濟金是雇主替員工付給州政府,但如果「員工」被歸類為「獨立契約商」,雇主就沒有義務支付這筆開銷,因此員工一旦被裁員,也無資格向就業局申請失業救濟金。但他發現不少來美國不久的新移民打工仔,不清楚雇主發給他1099表,代表他不是員工。還以為一旦被裁員,就有資格向就業局申請失業金。
這名工作人員說,雖被雇主視為獨立契約工的「員工」可向就業局申訴自己的工作其實是拿W-2的員工,讓就業局介入調查。但他發現不少雇主也懂得保護自己,會事先要求員工簽署合約,上面明載「員工」拿的是1099表,讓就業局介入也幫不上忙。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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