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同移民事務直接有關的共有三大機構:美國國務院、美國移民及歸化局(簡稱移民局)、以及美國勞工部。
美國國務院
美國國務院透過其在全世界的使領館執行移民法,就移民事務而言,使領館的最大功能是簽證,按照規定,要進入美國的外國人,無論是移民還是非移民,都必須首先在境外使領館取得美國簽證。在對簽證申請的審核方面,雖然也以移民法為執行標準,但卻有特別的權力和規定:
• 審核權獨立。美國駐外使領館隸屬於美國國務院,在簽證事務方面有獨立的自決權,不受移民局的行政控制,又不受美國的司法管轄。也就是說,即使移民局批准的移民申請案,使領館也有權拒絕發簽證。比如,同一樁申請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絕,但經聯邦法院裁決申請人勝訴,其申請即視為獲准;但如果被使領館拒絕,即使聯邦法院的裁定對申請人有利,其結果對使領館來講,也只是不具約束力的司法建議而已。
• 審核權絕對化。美國使領館對任何簽證申請的決定,有絕對的決定權。任何申請只要被拒絕,無論這種拒絕是否合理,申請人均沒有申訴權。即使美國國務院專門設置的機構,最多也只能向使領館提出建議性意見。
• 面談規定。除個別使領館以及按政府間的有關規定外,任何人無論申請移民還是非移民簽證,都必須親自到美國使領館接受當場的或預約的面談。這種面談由於沒有固定的程式和統一的規定,因而使簽證又帶上了某種個人色彩和偶然性,如兩宗完全相同的申請提交至美國移民局,即使審核官不同,但因移民局對大多數申請免面談,其結果一般都相同,但同樣兩宗申請提交至使領館,即使簽證領事不變,但結果不一定相同。
• 審核標準因地方而各不相同。移民局對任何申請案,無論申請人是什麼國籍或來自何地,都按照統一的或固定的專業標準進行審核,但美國駐外使領館雖然也以移民法為參照標準,但不同國家的使領館在簽證審核中卻有不同的標準和要求,甚至同一國家中的不同領館,在處理簽證申請時也可能不同。
• 領事酌處權。按照規定,簽證領事有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簽證申請的權力,即所謂的“酌處權”,這種權力再加上使領館本身所具有的獨立審核權,從而幾乎成為一種絕對權力。以具體申請而論,任何簽證,申請人如果不能使簽證領事感到滿意,無論其具有多大的簽證資格或者材料提供得多麼完整,都不可能獲得簽證,相反,申請人或其提出的簽證的理由如果能使領事滿意,即使提交的材料非常簡單,也可能獲得簽證。
• 拒絕簽證不予書面通知。和移民局的規定不同,使領館對被拒絕的申請案,一般只是在面談時口頭告知不予簽證的原因,而沒有詳細拒簽原因的書面通知,即使給予書面通知,通常也只是概括性的拒簽原因,要求提交或補充材料的書面通知一般不被視為拒簽,這看起來雖只是一個程式上的問題,但對申請人而言,是否具有詳細的書面通知,對再次簽證的成功與否極為重要,
• 申請人的選擇權。雖然美國使領館在簽證方面具有相當大的決定權,但其另一個規定又給予了申請人以選擇簽證地點的權利。按照移民法規,美國境外任何使領館可以受理來自任何國家或地區的簽證申請,除非該使領館自己有特別規定。這樣,申請人如果有選擇餘地,即可在自己認為合適或者簽證較容易的地方申請簽證,當然,申請人如果在非自己的居住地申請簽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具有異地簽證的充分理由,以免被懷疑是故意避開其居住地使領館。二是對需要先經移民局批准的申請案,選擇簽證地點應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時就決定下來。
美國移民局
美國移民局隸屬于美國司法部。移民法的執行權屬於司法部長,但司法部長通常授權移民局,因此移民局即成了移民法的核心執法機構,專門負責處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請案、外國人的入境與出境、邊界巡邏、逮捕並遞解非法外國人、難民審查、懲罰非法雇用等等,普通外國人打交道最多的是其直接受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請的4個地區移民服務中心以及處理日常移民事務的移民支局和辦事處。
在對簽證申請的決定權方面,美國境外使領館幾乎擁有某種絕對的自決權。但美國移民局由於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規定及程式運作,具有規範化的特徵,因此對申請案的處理在很多方面與海外使領館可以說剛好相反:
• 審核權受到相對制約。無論是移民總局的行政申訴處,還是移民法官、移民上訴委員會或者聯邦法院對移民上訴案的裁決,對移民局均有制約力;
• 多種申訴途徑。大多數申請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絕,申請人均有申訴的機會,直至向聯邦法院上訴,此外,移民局本身也提供非正式的申訴途徑,比如要求移民局對申請案“重新考慮”。
• 通常免面談。移民局對非移民申請除個別情況外,一般不進行面談。對移民申請也開始對合符要求者免除面談;
• 審核標準統一。各4個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在審核標準上基本相同。
• 移民官的酌處權。同海外領事一樣,移民官對申請也有相當的酌處權,但由於申請人有較多申訴的途徑,因此在實際上,酌處權的運用在獲准的案例上多於被拒絕的案例;
• 拒絕申請將予書面通知。同海外使領館剛好相反,移民局對任何被拒絕的申請案都會給予書面通知,並告知其詳細的拒絕原因。
美國勞工部
美國的移民法,除了促進家庭團聚外,既以網羅各國人材為目的,又以保護其勞工市場為宗旨,因而制訂了勞工證制度。除了特別規定外,任何要以職業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者,必須要首先證明,其在美得到的永久性的工作並未奪去美國工人的工作機會,而審核和證明某一外國人是否奪去了美國人的工作機會的機構就是勞工部,其提供證明的手段就是“勞工證”。美國勞工部就是從這個角度參與了移民法的執行行列。因此,除了免勞工證類別外,任何人在提出職業移民豐請時,都必須首先申請勞工證。只有在勞工證獲准的情況下,移民局才有可能核准其移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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