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開案 解除遞解令良方

來源:羅越 時間:11/19/2013 瀏覽: 9371

目前,美國華人社區存在這麼一個移民群體,他們早年來美時申請過政治庇護,由於種種原因,申請案被移民法庭拒絕。他們沒有回國,而是背著遞解令在美國留下來,落地生根。許多年後,他們滿足申請綠卡條件了,如與美國公民結婚,親屬申請的親屬移民排期或是職業移民勞工證排期到達等。但由於他們身有遞解令,又錯過了移民法允許案件重開的申請時間,導致他們無法直接申請綠卡而需重新打開移民法庭的案件。

重新開案一般來說需要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在最終裁決下達的90天內提出重新開案申請;二、有新的重大事由;三、該事由在最初的上庭階段不存在。

其實,如若符合一些例外情況,申請人可不受90天的時間限制而申請重新開案。這些例外情況如申請人當初沒有收到上庭通知、母國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政府律師同意一起開案等。在法官同意重新開案後,移民法庭將重新審理當初申請人提交的政庇申請或根據新情況做出新決定。

為能順利解除遞解令,良好的方法是與政府律師溝通,陳述開案理由,在得到政府的同意後再聯名向法官要求開案。政府律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加入重開申請,其決定不必受諸多移民法條限制,也不受制於90天時間限制。如政府律師同意重開,那麼向法官的重開申請就不受90天時間限制,成功率也大大提高。

如申請人符合申請綠卡資格,有合法入境證明,並綠卡排期到達其要求的優先日期,法官大多同意解除遞解令,因而申請人有資格在移民局遞交身分調整申請,最終獲得綠卡。如政府律師不配合,律師可直接向移民法官提交開案申請。如失敗,則可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如移民上訴委員會認可訴求,並認為申請人有資格條件申請綠卡,遞解令也可被解除。

需注意的是,由於非政庇原因只有一次的申請重開機會,一旦法官拒絕,就只能上訴到上訴委員會,即意味著能解除遞解令的幾率降低,因而需慎重利用僅有一次的機會。

本文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Lori Yue Luo Teffs)參照苗欣律師文章並修改。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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