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婚前婚後協議中的9個常犯錯誤

來源:賀秀娟律師 時間:12/10/2013 瀏覽: 8971

制訂婚前協議不僅可以保護自身的權益和可以保護到家人(詳情可見《婚前協議的重要性》 、《如何利用婚前協議保護自己及家人》)。但有時因當事人不瞭解法律的規定,在婚前/婚後協議中加入法律禁止性條款,如關於人身方面的限制、小孩的問題及配偶贍養費等,則可能導致整個協議無效。例如我們曾報導過的案例《哈佛法學院畢業生制訂婚前協議,免除配偶贍養費引爭議》。

此外,為了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華人夫婦即使在婚前沒有協議,但在婚後及時制訂婚後協議非常必要。詳情可見《華人夫婦是否適合制訂婚後協議?》和《加州夫婦流行簽婚前婚後協議》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曾撰文分析過《警惕協議離婚中的5個潛在陷阱》,以下特與讀者一起探討婚前/婚後協議中的常犯錯誤有哪些?在制定過程中又需要注意哪些?

1.沒有獨立的律師代表。
雙方都應有自己獨立的律師。律師會確保自己的客戶完全明白婚前協議的條款內容,並自願簽字。涉及婚前/婚後協議無效的案子中最有名的離婚案,無疑屬著名電影導演史蒂芬‧斯皮爾伯格(Steven Spielberg)和前妻埃米‧歐文(Amy Irving)。他們確實有一份婚前協議,但是是寫在一張餐巾紙上,並且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結果可想而知,法院直接否決了這份協議,結果斯皮爾伯格不得不支付前妻1億美元的贍養費。其他類似案件可見 《湯姆克魯斯離婚塵埃落定,凱蒂因婚前協議淨身出戶》

2.簽訂過程存在脅迫。
如果一方是被迫簽訂協議或簽訂協議時頭腦不太清醒(如當時正醉酒或受藥物影響),那麼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也可能被視為無效。

3.婚禮前草率匆忙簽訂。
很多夫婦經常將婚前協議的簽署推遲到婚禮進行前最後一刻才簽字,而致賓客的婚禮邀請函早已送出去。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時候一方可以成功以此為由申辯她/他是被迫簽訂協議。避免這一麻煩的有效方法就是應該至少在婚禮前兩三個月之前就制定好協議並簽好字,因為雙方都應有足夠的時間來審議協議裏面的細節。要知道,只在婚禮前6天時簽字,對方可以脅迫為由導致婚前協議無效。

4.沒有充分披露。
當執行婚前/婚後協議時,如果一方沒有完全披露所有對他/她的資產、財產及債務,法院可能會判定該協議無效。因此,要確保你們彼此完全披露相關信息。當然雙方也可以在協議中申明:完全瞭解對方的經濟狀況,並自願、明確放棄獲取其財產書面申報或財務狀況的權利。

5.子女撫養費的規定。
父母也不能在婚後協議中對小孩的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權作出約定,因為法院會通過“最有利於小孩”的原則來決定。如果在你的婚後協議中有對子女的問題進行約定的話,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可能會判決協議中關於子女問題的部份無效,其他的部份繼續有效,也可能判定整個協議都無效。詳細可見《婚後協議中有關子女監護撫養探視的約定有效嗎?》

6.不合情理。
雖然偏袒一方的婚前/婚後協議也是可以接受的,但絕不能是極其偏向一方的協議。如果你的婚前協議是不合情理的,法院可能會視其為無效的。此外,如果執行該協議會導致一方不得不依賴國家福利救濟來生存,法院也會調整這份協議。

7.存在不可執行的條款。
如果協議有任何不尋常的沒法執行的規定,如一方應該做飯,或他/她應該保持某一種發色,通常協議中的這些規定會被視為無效,而協議本身還是有效的。只是如果存在這樣的條款,它們可能會削弱整個協議。

8.口頭協議。
除某些特殊情況,法院一般會認定口頭婚前/婚後協議無效。婚前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理想情況下,你應該簽署四份:夫婦雙方以及雙方各自的律師一共四份。

9.措辭含糊。
同其他任何法律協議一樣,婚前/婚後協議的可執行性依賴於確切的措辭。如果你們的協議有不明確的或模棱兩可的措辭,它很可能會遭到法庭質疑。

目前婚前/婚後協議已被越來越多的華人夫婦使用,從中很欣喜地看出在美華人夫婦的法律意識正不斷加強。不過賀秀娟律師事務所需要提醒您的是,制訂婚前/婚後協議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切勿將法律禁止的內容放進婚前協議中,同時應避免上述錯誤發生。如果讀者對此不能很好地把握,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免最終導致婚前/婚後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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