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離婚法如何對待外遇及非婚子女的問題

來源:黃麗華律師 時間:12/20/2013 瀏覽: 9641

若對方有外遇,導致配偶精神傷害,甚至提出離婚,配偶能否有額外賠償呢?

答案是除了離婚法的一般保障外沒有額外賠償。很多受害人可能覺得十分氣憤,但加州離婚法是不論過錯的,即使對方出軌,犯了道德行為的錯誤,但離婚時仍是平等看待的。換句話說,離婚時夫婦就子女及財產分配問題權利均等,法官不會因對方出軌而給予另一方懲罰性補償。至於民事案件的精神傷害賠償,家庭法是沒有的。

如果女朋友懷孕並不理會你的反對,堅持誕下小孩。你有什麼法律保障呢?

加州家庭法就非婚子女有審理權。對於子女監護權問題,父母,不論有沒有法定夫妻關係,擁有同等權利。即使爸爸當初反對誕下小孩,小孩出生後爸爸仍享有同等權利監護小孩。有權利就有責任。爸爸亦有養育子女的責任。所以,即使爸爸反對要小孩,小孩出生後法官會按離婚法標準分配父母對小孩撫養費用的承擔。小孩撫養費的計算,主要是按父母的收入及與子女共住的時間來決定。收入愈高,與子女共住的時間愈少,就要多付撫養費。

多年前筆者曾辦一個案,客戶由於不滿女友堅決產子而回臺灣,多年後回美駕照被吊銷,更被刑事檢控。原來女方向加州小孩撫養費監管局求助,最後法官判客戶支付一定數額的小孩撫養費。由於客戶多年不付分毫,連利息已累積可觀欠款,導致監管局行使執行權,吊銷客戶駕駛證照,更進一步以忽略兒童罪檢控客戶。在刑事法庭上我代表客戶與檢控官達成協定,按客戶的經濟能力,每月支付撫養費外同時償還小量欠款,直至全部還清為止。至於父母一方若放棄監護權利,是否必須承擔撫養責任? 答案是“需要”的。又或者一方不付撫養費,另一方能否奪取其監護權利?答案是“不可以” 的。很多的客戶向筆者投訴,不准配偶探視子女,因為配偶不付撫養費。這樣做依法是不對的。法庭不會把權利與責任掛鈎。所以。父母須遵守法庭命令不可以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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