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市場幾乎關系到所有美國人的利益,如果在這個領域也讓外國人占便宜,政府則有“崇洋媚外”之嫌,於是1980年國會制定了“外國人房地產投資稅收法”(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 FIRPTA)。自此,外國人在美國購置房地產之後出售獲利的部分也要納稅。
FIRPTA規定外國人在出售房地產的時候,買方必須將賣主所得的總額預先扣留10%,並且填寫8288和8288A兩份表格,在成交後的20天內與預扣款項一並上交國稅局。這項代征稅務通常由履約保證中介公司(Escrow Company)負責辦理。買方如果沒有依法預扣這筆稅款,可能面臨1萬美元的罰款。
外國人在美國購買房地產,還有其他一些稅務上的事務需要打理。例如如果買房是用來出租,則政府通常會征收租金的30%作為所得稅。業主也可以選擇明細報稅的辦法,即從租金裏扣除管理維護費用以及折舊,如果有盈余則在年度報稅的時候加在收入裏面,虧損的話則可以沖減收入。
外國人購買房產之後,還要和美國人一樣每年向地方政府繳納不動產稅,現在大多數地方這項稅率是年初土地和房屋估值總和的1%到2%。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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