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份 移民新法
1.AB4 信任法案
聯邦政府曾推出“社區安全計劃”,要求地方執法機構配合移民局的行動,在逮捕民眾時調查民眾的移民身份,并要求警察局將非法移民以及有犯罪記錄的移民移送移民局。
新法規定禁止加州的執法部門調查民眾的移民身份, 以讓民眾能更信任執法部門。
2.AB35 夢想生法律援助
聯邦政府去年向十六歲前進入美國並在美國非法居留的夢想生提供為期二年的暫時身份,符合資格的民眾可以申請駕照並享受到加州居民的助學生及獎學金。
新法規規定向夢想法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士必須是律師,有向加州注冊的移民顧問公司以及經移民上訴委員會認可的組織來提供服務。
3.AB60 非法移民駕照
一九九三年,加州選民通過了187提案,要求申請駕照的民眾提供在美國合法居住處的證明,從而使大批非法移民失去了獲取到駕駛執執的機會。二十年來,不少州議員曾因為加州非法移民眾多,撞車逃逸案件頻傳而曾多次要取消該限制,但是均未過關。
加州州長布朗所簽署的新法規加州汽車管理局在二零一五年前制訂出新法規,在沒有違背聯邦政府的真實身份法案的前提下,向通過筆試及路試的非法移民提供駕駛特照(DRIVING PRIVILLEGE), 讓沒有合法移民身份的民眾能在加州駕駛汽車并購買汽車保險。
4.AB263 雇主不得報復移民職員
現行法例允許職員,無論是合法移民或非法移民,就勞工法如最低薪資,超時工資等提出賠償。
新法例禁止雇主因為員工提供這些勞工法要求而采取報復的行動,如向移民局舉報等。如雇主有報復的行為,可被判輕罪,每項違規行為可被罰一萬元。
5.AB524 威脅舉報非法移民可構成勒索罪
加州刑法的勒索罪定義為以威脅他人生命安全為理由來獲取非法利益。聯邦法律也允許民眾及他人舉報非法移民。
新法例將民眾以舉報他人的移民身份作為威脅以獲取利益列為勒索行為。如果定罪,可被判罰十六個月到三年的牢刑。
6.AB1024 非法移民可以申請律師執照
聯邦移民法禁止非法移民在美國工作。許多州政府在審查專業執照時會要求申請者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
加州的新法允許非法移民在透過正常的途徑(完成學位要求,通過執照考試,並且沒有犯罪記錄等)情況下,可以獲取到律師的執業資格。
7.AB1159 加強移民服務的管理
移民顧問的保證金將從現在的五萬元增加到十萬元;
必須向客戶提供書面的合約,解釋所提供的服務及收費
必須和律師一樣設立客戶信托帳戶。
禁止律師及移民顧問在聯邦實施移民改革法案前收取任何費用。
違規者將觸犯刑法,最高可被判罰一年的牢刑以及罰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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