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影響你的移民身份

時間:12/26/2013 瀏覽: 11791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能夠有助於獲得移民身份。通過與非移民結婚而獲得附屬非移民身份,或者更為眾人所知的是通過與美國公民(USC)或合法的永久居民(LPR)結婚而獲得永久居留或“綠卡”。然而,很少有人知道離婚會對移民身份產生怎樣的影響。

顯然,如果一個人與非移民,如H-1B、L-2簽證持有者結婚並決定離婚,將會失去他/她的附屬身份。因為在美國離婚手續不可能在一夜之間辦妥,附屬身份的持有者應該還有時間來規劃下一步的打算。例如在加州,辦理離婚手續最少也需要6個月的時間。6個月聽起來可以有很多時間確定移民身份,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卻有可能還不夠。比如,與跨國公司調派人員結婚獲得了L-2身份的個人可能是某領域的專家並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H-1B簽證資格,而如果離婚文件在12月提交,H-1B簽證直到10月1日開始的下一個財政年度才會簽發,這個人就有可能在6月失去附屬身份,造成了無身份的4個月的間隔期。

如果在通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獲得了居民身份後婚姻破裂,對於新居民還存在一種結果。在獲得居民身份時結婚不足兩年,居留是有條件的。有條件綠卡為期兩年,之後可以通過提交取消居留條件的申請而撤消這些條件。如果夫婦仍然在一起生活,申請由兩人共同簽署,並在有條件居留到期前90天內提交,同時需要提交婚姻屬實的證明材料。如果是大量的證明材料,新的綠卡由郵寄寄出。如果移民局對婚姻關系的真實性存有疑問,夫婦雙方通常還會被要求參加面試。

如果婚姻在兩年內破裂又會是什麼結果?不幸地是這是一種非常普遍的局面。然而有條件居民(Conditional Resident)仍然可以有辦法維持其居留身份,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豁免聯名申請。首先,如果婚姻終止,但是有條件居民能夠證明婚姻是誠意的。如果有條件居民可以證明遭受到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的虐待,也能夠尋求豁免聯名申請。最後,有條件居民可以依據“極端困難”而尋求豁免。需要註意的是有條件居民的子女(通過父/母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而獲得移民身份)也可以提交這樣的豁免。如果婚姻已經破裂,而在有條件居留到期前還沒有終止,情況就變得更為困難。有條件居民只有在婚姻實際終止後才可以獲得“誠意婚姻”的豁免。如果虐待和極端困難可被證實,以前有條件居民需要等待離婚來提交豁免,這可能導致他/她的有條件居民身份被終止,在提交豁免前就進入遣返程序。現在政策稍微緩和了一些。如果夫婦關系和睦,他們可以在兩年內共同提交豁免,並對兩地分居但婚姻屬實的情況予以解釋。
一旦離婚最終確定,申請可轉換為“誠意婚姻”的豁免。而且,與此前不同的是,可以以極端困難和善意婚姻等各種理由來申請豁免。之後一旦確定離婚,移民局可依據誠意婚姻而不是極端困難來裁決申請。

對於岌岌可危的婚姻來說,撤消永久居留的條件簡直就是雷區,因為移民局會對這些案件中的婚姻關系嚴加審查。有任何理由相信婚姻關系可能會破裂的有條件居民應該在規劃未來前及早咨詢移民律師。

有時,婚姻甚至在居留簽發前就發生破裂。如果某人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對方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移民簽證申請(I-130),但是之後又撤銷申請或流程被廢棄,會給移民的申請造成主要障礙。如果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向移民局承認結婚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獲得移民福利,並且移民局采信了這一說法,移民會被控以假結婚而不能成為配偶甚至是成年子女等其他任何I-130申請的受益人。假結婚裁定的後果不能被過分強調。即使婚姻是誠意的,但是恰好在移民收到居留前破裂,如果移民沒有其他繼續合法居留美國的理由,比如在遞交B-2訪問或F-1學生等非移民簽證時還沒有成為永久居民的想法,就會產生問題。

另一種情況發生在基於家庭或工作類移民簽證申請的附屬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時,離婚開始生效。為使夫婦雙方都可以成為永久居民,申請人有可能為等配偶的申請而花費了幾年時間。居民身份簽發前發生離婚,將阻止一方獲得附屬移民身份。即使在永久居留簽發後兩年內離婚,如果移民局相信婚姻不是屬實的,也會設法廢止其居留身份。離異也可以引起附屬難民離婚。附屬難民就是某人通過配偶的難民申請,而不是通過自己的申請獲得難民身份。舉例來說,一位中國婦女在美國獲得了難民簽證。她的丈夫作為其附屬人包括在她的申請中,由此也獲得了難民身份。難民可以在獲得難民身份一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然而,附屬難民只有在仍與主難民申請人保持婚姻關系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居留。如果他們在居留簽發前離婚,配偶就不能以難民身份獲得永久居留,但是可以工作或家庭等其他申請類別尋求永久居留。

有時,離婚在居留申請審理過程中發生。因為移民局尚不知道申請人已經離婚,移民簽證的附屬受益人或附屬難民還有可能獲得居民卡。然而,一旦移民局獲知離婚的信息,居民身份將不再有效,申請人也將無法加入美國籍。移民局可以廢止或不廢止綠卡,這種結果將附屬受益人置於法律的真空地帶。

即使某人已經獲得永久居留,在入籍(尋求加入美國籍)時離婚還會產生一種結果。在很多情況下,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個人在獲得居留三年後入籍,然而大多數必須等上五年。如果某人在獲得居留兩年後離婚,將會延遲其入籍。如果在入籍前離婚,他/她必須再等上兩年入籍,這會延遲家人申請居留進程。此外,如果在獲得永久居留後、入籍前離婚,移民局仍然可能翻看之前的申請,調查結婚的實質來查看婚姻是否屬實,即使在簽發永久居民身份時已經做出了這樣的決定。

移民律師常會被問到當婚姻是基於在美國合法居住的基礎上而正面臨破裂時應該怎麼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婚姻不能挽回,移民律師可能會建議客戶去做配偶的工作來拖延離婚。如果可能,最好拖延到客戶的移民身份已成定局之時。然而,正如所料,離婚經常是爭議不斷,不能依賴或奢望於配偶的配合。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能通過各種法律機制來盡力延遲離婚程序,即使對方並不願意提供幫助。即便在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離婚的簡易離婚中,一方也可以一紙文書終止離婚程序,另一方只好花費幾年時間起訴離婚。

以上文字僅僅觸及了美國移民法中離婚問題與其後果的皮毛,尚還存在離婚問題涉及的其他諸多局面。任何通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聯姻,或作為配偶的申請或簽證的附屬人獲得或尋求獲得移民身份的非公民在離婚的可能性增加之初及時咨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不失為明智之舉。如上所論,離婚能夠嚴重破壞移民計劃。

資料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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