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新法規(六)- 槍械管理

來源:鄧洪律師整理 時間:12/31/2013 瀏覽: 3595

第六篇 槍械管理

1.AB48  禁止改裝彈盒

加州禁止民眾持有可連發十發子彈的武器,新法禁止商家或個人出售任何可以改裝彈盒的設備或裝置,任何出售,持有或使用均屬重罪行為。

2.AB170  擴大禁槍范圍

加州現行法規禁止槍械商家出售任何攻擊性武器以及0.50BMG 萊福槍給個人,新法規將個人(PERSON) 擴充為法人,將包括所人公司,合伙公司等。

3.AB 231  槍械保管違法行為

新法規將槍械保管的行為分為三類,一級疏忽罪: 如果槍主疏忽保管而導致死亡案件,可被判三年以上的牢刑;二級疏忽罪,導致受傷案件,最高可被罰二年的牢刑;三級疏忽罪,有可能導致兒童受傷的案件,最高可被罰一年的牢刑。

4.AB500  與禁槍人士居住不得有槍

新法規定,如果民眾年滿十八歲,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同居的人士不能持有任何武器而依然在住?有槍,除禁槍者被罰外,同居者也可被檢方以輕罪起訴,最高可被罰一年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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