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槍械管理
1.AB48 禁止改裝彈盒
加州禁止民眾持有可連發十發子彈的武器,新法禁止商家或個人出售任何可以改裝彈盒的設備或裝置,任何出售,持有或使用均屬重罪行為。
2.AB170 擴大禁槍范圍
加州現行法規禁止槍械商家出售任何攻擊性武器以及0.50BMG 萊福槍給個人,新法規將個人(PERSON) 擴充為法人,將包括所人公司,合伙公司等。
3.AB 231 槍械保管違法行為
新法規將槍械保管的行為分為三類,一級疏忽罪: 如果槍主疏忽保管而導致死亡案件,可被判三年以上的牢刑;二級疏忽罪,導致受傷案件,最高可被罰二年的牢刑;三級疏忽罪,有可能導致兒童受傷的案件,最高可被罰一年的牢刑。
4.AB500 與禁槍人士居住不得有槍
新法規定,如果民眾年滿十八歲,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同居的人士不能持有任何武器而依然在住?有槍,除禁槍者被罰外,同居者也可被檢方以輕罪起訴,最高可被罰一年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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